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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剥夺政治权利还在网上信口开河
2025-07-11 09:10: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自媒体蓬勃发展的当下,每个人都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与传播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谁都能在网络空间里随心所欲、信口开河。2024年,一名刑满释放人员接受自媒体博主采访的两段视频在网上传播引起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的注意。日前,该院核查情况后,对某视频网站所属公司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发检察建议。

“上海大哥快60岁了,进去32年,在牢里时间比在外面多,出来不认识家”“上海大哥在云南劳改近20年,里面伙食不好,因为调皮捣蛋经常被关禁闭”……2024年9月,这两条网络采访视频在某短视频网站发布后,热度迅速上涨,浏览量、评论量一路飙升。视频中,陈某大肆谈论自己所犯罪行以及在监狱劳改的情况。该视频引起了宝山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官的注意,如果陈某所述情况属实,那么,他现在很有可能还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于是,检察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取了陈某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以及刑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相关材料等,查实陈某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裁定减刑后,于2023年2月刑满释放,同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现仍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在对陈某进行询问时,他表示出狱后到居住地相关行政机关和居委会报到时,曾被告知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期限。至于被采访的视频,陈某说是在2024年8月至9月间,经朋友介绍,某自媒体博主找到他拍摄采访的,并发布在网上。因后来被告知此事违法,他便要求该博主下架视频。

“视频下架前播放量已达60余万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某视频网站所属公司对视频发布负有审核责任,行政机关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工作仍需改进。”为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的改进和落实,宝山区检察院向某视频网站所属公司和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某视频网站所属公司主动规范发布视频的合法性,加强对上架发布视频的审核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的内容管理机制;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陈某作出处罚,全面排查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管情况。

近日,该视频网站所属公司回复,后续将加大对类似视频的审核力度,完善举报通道,强化监管工作。相关行政机关表示,已责令自媒体博主删除有关视频,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进一步规范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工作。

●相关链接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指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作者:  编辑: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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