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卖相好居然在熟食中添加硝 沛县检察官:食品安全底线岂能触碰
2019-07-17 11:3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7年11月初,佀某某把自家煮熟食卖的生意拾掇起来了,在自己家煮,煮好了熟食佀某某自己骑着电动三轮车就到市场上卖,平时佀某某煮的熟食都是猪头肉、猪肝、猪肺、猪耳朵,猪大肠之类的熟食,佀某某都是用老汤子煮,老汤子一直也不倒掉。

  案发前几天的某个下午,佀某某煮肉的时候在老汤子里加一点硝,煮出来的熟食看着就比之前颜色要鲜亮,佀某某把加过硝煮出来的熟食去上市场零售。2017年12月某天中午,佀某某在江苏省沛县某镇市场上出售这些加硝煮出来的熟食,被公安机关查获,佀某某也承认煮熟食的时候往锅里加了硝。硝就是亚硝酸盐,佀某某平常一天能卖三百块钱左右,能挣三四十块钱。

  犯罪嫌疑人佀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犯罪嫌疑人佀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6月,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佀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现在政府机构改革,简政放权,但并不意味着政府监督力度就随之下降,加了硝没两天,就被查获,相信这一次的教训对于佀某某来说应该会很深刻。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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