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有毒物质被追责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官:既要追责打击,也要宣传教育
2020-01-07 09:5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8年下半年,廖俊华在其所有的废旧塑料加工点内,雇佣王学勇、廖梅沈进行废塑料粉碎工作。廖俊华在无危废处理资质情况下,收受废机油壶(危险废物,类别HW49)进行粉碎、清洗,并利用暗管、渗坑排放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毒物质(类别HW08)。归案后,廖俊华、王学勇、廖梅沈等三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廖俊华、王学勇、廖梅沈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系共同故意犯罪,王学勇、廖梅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2019年6月,鼓楼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廖俊华、王学勇、廖梅沈等三人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鼓楼区检察院指控,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廖俊华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王学勇、廖梅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提醒,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当前环保形势依然严峻,在利益的诱惑下,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仍然时有发生,这虽然获得了眼前利益,但却损害了长远利益,可以说是得不偿失。对待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需要打击、教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只有这样,才能给予不法分子以警醒,使之成为不能逾越的底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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