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抵扣税款虚开专票数十万 南京鼓楼检察官:国家利益不容损害
2020-01-08 10:1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案情简介

  李楠是南京某模具制造厂的投资人。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经王华斌介绍,李楠明知在无真实贸易发生的情况下,让李欢(另案处理)以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己投资的模具厂,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数十万元,抵扣税款人民币数万元。归案后,李楠、王华斌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李楠补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楠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王华斌介绍他人为李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2019年7月,鼓楼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李楠、王华斌提起公诉。后法院采纳鼓楼区检察院指控,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楠、王华斌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国家规范,造成国家损失的行为。检察官提醒,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反映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对国家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规定,妨害了国家正常的税收活动,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行为人通过这种方式虽然获得一时之利益,却损害了更大的利益,大家应当坚决抵制这种违法行为,按照正常途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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