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控制不住我自己” 沛县检察官:酒精麻痹神经,酿成严重后果
2020-03-10 10:4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酒是一种文化,没事约三五个好友一起喝喝酒也成为一种休闲方式,但是俗话说喝酒要有酒品,不能因为喝多酒就到处惹是生非,乃至触犯法律底线酿成惨剧。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某甲、孟某乙酒后在沛县张寨镇付庙街贾家油坊门口,无故殴打贾某某、郑某某夫妇,并对劝架的何某某、魏某某殴打,被告人孟某甲持瓦片,朝孕妇孙某某砸去,被郑某某用手挡住,郑某某手腕部被砸伤,贾某某脸部、背部受伤,沛县公安局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二人带至派出所。经沛县公安局鉴定,郑某某手腕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贾某某左面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二名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代表贾某某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2019年12月19日,沛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孟某甲、孟某乙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对二人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孟某乙有期徒刑一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欠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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