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猕猴当宠物? 泰州市姜堰区检察官:猎奇心理要不得,法律知识常学习
2020-03-12 09:5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因喜欢“另类”宠物,男子吴某竟从外地购买一只猕猴(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带回家驯养,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4日,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2018年上半年,吴某在河北务工期间,通过微信与当地某宠物店老板(另案处理)联系,约定以160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一只猴子供自己驯养。2018年5月,吴某从外地某宠物会所接回猴子,每天给予喂食、照料。2018年8月,吴某将猴子带回泰州老家驯养,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吴某驯养的猴子系猕猴,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查获的猕猴被送到动物园妥善安置。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依法取得国家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并将其从河北运输至泰州驯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全案情节及吴某前科、劣迹等情况,法院采纳了我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对吴某作出相应判决。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少数人出于猎奇心理,热衷购买“另类”宠物饲养、玩赏,一些不法商家为迎合客户,将法律明令禁止售卖的野生动物包装成所谓“宠物”出售,导致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刺激野生动物非法猎捕和交易行为,将濒危野生动物置于更加恶劣的生存境地;另一方面,在捕猎、运输、贩卖野生动物的过程中,相关人员极有可能接触到野生动物携带的各种病原体,带来传染疾病的风险。因此,相关部门在依法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做好教育引导,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生物安全常识,让全社会认识风险、形成共识、杜绝隐患,从源头上遏制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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