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条不归路,哥俩偏要一起走 沛县检察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必获刑罚
2020-03-13 09:4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虽然说兄弟齐心,其利断金,要是在积极向上的事情上,这也是一段可以让人称颂的事情,可是偏偏哥哥带着弟弟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2017年被告人龚某某看到其哥哥通过微信买卖假烟赚了不少钱,也就跟着一起注册微信并在朋友圈销售假烟。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的中华、南京、芙蓉王、苏烟等卷烟,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51703元。

  被告人龚某某销售假烟的犯罪事实清楚,其本人供述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龚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2019年11月7日,江苏省沛县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龚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对龚某某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龚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60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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