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朋友多条路? 沛县检察官:擦亮眼睛,不要沦为“同伙”
2020-03-13 09:4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俗话说“多个朋友多条路”,生意人都说做生意的过程也就是交朋友的过程,交朋友本没有错,但是为了生意能够谋到最大利润,就想到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一不小心交朋友变成了共同犯罪,这本质就变了。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邱某某为了其实际经营的吴江市某某数码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被告人戴学芳、颜某某、杜某某层层加价让宋某某(另案处理)以其实际经营的沛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向被告单位吴江市某某数码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51500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356200.86元,已向原吴江区国税局申报并全部抵扣。2017年8月4日,被告单位吴江市某某数码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已补交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杜某某主动到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颜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四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认罪认罚 。

  被告人颜某某、邱某某等四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清楚,其本人供述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被告人颜某某、邱某某、杜某某、戴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9年8月31日,沛县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颜某某、邱某某、杜某某、戴某某提起公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对颜某某等四人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单位吴江市某某数码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则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为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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