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变“自伤”,诈骗两万余元医保 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官:违法小心思勿动
2020-04-07 09:4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在工地受伤已经获得赔偿后,发现走医保还可以报销住院医疗费,便篡改受伤原因,由“工伤”变“自伤”,获得医保报销。最终,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检察院提起公诉,朱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9年8月底,朱某的婆婆毕某在工地干活时被模板砸伤肩膀住进了医院。因是工伤,工地方按照规定为毕某支付了医疗费。一次偶然的机会,朱某得知如果受伤原因不是工伤,而是自己摔伤导致,那么医疗费用还可以走医保程序进行报销,便动了歪心思。于是在毕某住院治疗期间,朱某找到医生,让其帮忙填写《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住院申请表》。医生看到病例后告诉朱某,其婆婆的入院病例上写着“在工地被砸伤”,属于第三方责任,按照规定不符合医保报销的规定。朱某随即对医生谎称其婆婆刚进医院时没有讲清楚,实际上她的肩伤是自己在家摔跤导致的。医生再三询问原因,朱某都十分肯定。后在朱某的强烈要求下,医生便填写了《外伤住院申请表》,修改了《入院记录表》、《病程记录》等表格。最终,朱某通过篡改受伤原因,“如愿”获得了2万余元的医保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久,朱某诈骗医保的违法行为被医保处发现并报案。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7日,海州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近日,海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朱某最终被法律制裁。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朱某的婆婆毕某受伤属于工伤,因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因此该单位作为第三人应该负担该费用,在该单位支付了医疗费用后,朱某无权再通过医保获得支付。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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