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口的花盆不是遗失物 多次盗拿构成犯罪 沛县检察官:金额低一样构成犯罪
2020-09-22 09:28:00  来源:沛县检察院

  2017年11月,魏某某和侄媳妇吕某某路过商贸城,看到两个花盆很漂亮,看着里面也没种东西就想着把它们拿回家,当四下无人时,魏某某就叫着吕某某一起把这两个花盆拿走了。

  她们也会找那些里面种着已死掉的植物花盆,把植物扔掉,把盆拿走,有时只是觉得看到的花盆,和家里的花盆能凑成对,就找机会把花盆盗窃走,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魏某某和吕某某多次作案,盗窃花盆等物品,价值一千余元。

  魏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罚金】

  对于数罪并罚中的罚金,是叠加原则,不存在竞合关系或者是吸收关系。而且,罚金是可以执行未来财产的,而没收违法所得,只能是犯罪分子所掌握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喜欢种植绿植美化环境是好事,但是魏某某不愿多花点钱去买花盆,选择去偷,坑了自己不说,还坑害了侄媳妇。金额低一样会构成犯罪,想要的东西,还是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得。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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