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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昕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2019-04-15 16:17: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释法说明书

 

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现就犯罪嫌疑人程昕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中违法发放贷款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向你局释法说明如下:

一、诉讼经过

今年810日,你局以直公(经侦)刑诉字[2018]95号起诉书意见书以犯罪嫌疑人程昕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将该案与苏州市监察委员会移送的犯罪嫌疑人程昕涉嫌受贿罪一案并案审查。

审查完成后,今年97日,我院以程昕犯受贿罪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违法发放贷款部分,我们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论处,故未提起公诉。

二、审查认定的违法发放贷款事实

20094月,犯罪嫌疑人程昕为规避贷款限制条件,非法获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隐瞒其与林琳已婚(2008612日登记结婚)事实,以林琳名义向江苏银行平江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340万,并采用变造林琳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虚假开具单身证明等材料方式指使该下属员工违规上报。2009424日,犯罪嫌疑人程昕利用担任江苏银行平江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违法签批并发放该笔贷款,贷款利率比照基准利率下浮30%。最终造成江苏银行平江支行少收取上述贷款利息损失人民币185423.47元。

另查明,上述行为发生期间,银行按照借款人是否为首次贷款购买住房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贷款利率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发文明确规定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而犯罪嫌疑人程昕于20079月在交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贷款167万购买住房1套,20129月方归还结清。因此上述贷款审批发放节点,犯罪嫌疑人程昕与林琳已经组成家庭,且程昕名下已有购房贷款,故程昕、林琳均不能享受贷款优惠利率。

我们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你局认定事实一致。

三、处置意见及理由

经审查,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昕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以犯罪论处。

第一,从实质上看,违法放贷数额不足100万的入罪标准。

如果犯罪嫌疑人程昕按照真实婚姻状况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此属于银行优质贷款类型,其同样可以获得贷款,只是贷款的本金不会高达340万、贷款利率不会下浮30%。江苏银行苏州分行零售营业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如果林琳于2009424日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属于非首次利用贷款购买第二套以上自住房,则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如果犯罪嫌疑人程昕据实申请贷款最多能获得贷款259.956万(房价433.26万,首付不低于40%,则贷款最大额是433.26*60%=259.956万)。

客观上犯罪嫌疑人程昕确实利用职权、变造材料获得贷款340万,但其如果如实申报也可以获得贷款259.956万。因此,只有差额部分80.044万的贷款可确定系犯罪嫌疑人程昕利用职权、变造材料非法行为获得的贷款本金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100万。

第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未达到20万的入罪标准。

银行应得利息是否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部分判例认定利息属于间接损失,即使将利息损失视作直接经济损失,本案中利息损失是18.542347万元,也未达到20万元的入罪标准。

综上,犯罪嫌疑人程昕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考虑到上述追诉面临的分歧,以及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程昕提供了真实的抵押物,还款能力有保证,且数年后也实际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较重后果,故未对该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917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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