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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故意杀人案出庭意见书
2019-04-17 14:5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出庭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出庭检察员身份出席今天的二审法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员现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情况、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综合发表如下出庭意见,供合议庭考虑。

一、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苏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发生在光天化日、人员往来频繁的公共场所。上诉人苏某某对被害人实施刀砍要害的行为,有多名证人现场目击。上诉人逃离现场后,公安机关在其衣服鞋子、三轮车、三轮车上的塑料袋上提取到被害人的血迹。苏某某被警方抓获后,对于自己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医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死于锐器砍击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因此,本案上诉人苏某某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起因方面,本案不存在防卫情节。上诉人苏某某称被害人持枪枪击自己,自己才用刀砍对方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纯属苏某某个人编造。在案证据证实,案发当时因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苏某某所驾三轮车系其转售给朋友后失窃的车辆,从而要求苏某某留下等候失主前来协商解决,导致苏某某恼羞成怒,即用刀砍被害人。证人柏某某的证言和在案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在上诉人苏某某刀砍王某某时,王某某正在用手机与柏某某通话,根据不存在王某某枪击的情况。

综上上诉人苏某某故意杀人的起因、经过、结果的全部事实均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关于本案事实证据几个焦点问题的意见。

(一)本案上诉人苏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我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1),及其所附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的相关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A.1.1精神状态正常,指以下情形:A.1.1.1CCMD-3标准诊断为“无精神病” A.1.1.2既往患有精神障碍已痊愈或缓解2年以上,目前无精神症状表现;A.1.1.3伪装精神病或诈病。A.1.1.4精神障碍具间歇性特点,案发时精神状态完全恢复正常,如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病)的缓解期。A.1.2对危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指以下情形:A.1.2.1辨认能力完整指被鉴定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具有良好的分辨认识能力A.1.2.1.1能充分认识行为的是非、对错A.1.2.1.2能充分认识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A.1.2.1.3能充分认识行为的必要性。A.1.2.2 控制能力完整指被鉴定人完全具备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所制裁行为的能力。”

本案上诉人苏某某虽然有在案发前5年左右的一次到医院精神病门诊的就诊记录反映其存在过精神异常,但从苏某某犯罪动机的现实基础、作案后的表现、日常的社会适应能力、所实施的犯罪性质、一贯品质和前科行为等五个方面分析,上诉人苏某某的精神状态并无明显异常。本案中侦查机关委托专业精神疾病鉴定机构对苏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的鉴定意见也显示,苏某某并不存在精神病;苏某某在案发时逻辑思维清晰,案发起因非幻觉起因,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明确、完整的辩认能力。特别是苏某某杀害他人起因明确、杀害对象特定,在作案后对犯罪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认知,而立即畏罪逃跑,之后又快速清除犯罪痕迹,在警方抓捕时明确知道所犯罪行的刑事责任程度,暴力对抗抓捕。在归案后的多次供述中均能清晰交待犯罪经过,并对自身行为的起因作出辩解。综合鉴定意见和上诉人供述情况,足以认定上诉人苏某某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本案被害人王某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不管涉案三轮车是上诉人苏某某窃取还是如苏某某所说是从他人手中购买。在王某某发现自己朋友的失窃车辆后,要求车辆占有人稍做等候,并及时通知失主,以求双方说清情况。这是人之常情,也是民法上许可的自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案发后警方调查显示,王某某所言并无虚假,因此根本不可能存在王某某以三轮车要挟上诉人的可能,如果苏某某确有急事需要离开,也可以留下联系方式或地址,与对方协商解决,实在不行也可以电话报警,要求警方解决,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对被害人痛下杀手。因此,本案被害人王某某对案件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责任,本案中有过错的人,只有苏某某。

(三)本案上诉人主观恶性深,认罪态度差,人身危险性大。本案上诉人苏某某案发后开始认罪态度尚可,四次讯问中能配合警方如实供述案发经过。但随后,上诉人认罪态度出现转化,先是在201662日接受讯问时拒绝签字,后又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庭审中,以及二审检察员讯问时编造诸如被害人用枪向其射击、被害人勒索自己、自己有特异能力知道案件必然发生等等事由。这些编造的事实,有的是为了减轻自己罪责,有的是想表现自己的精神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但都是为了逃避或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对本案中自己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上诉人苏某某一直没有表现悔意,也没有对被害人有任何的歉意,证明其主观恶性极深,且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

三、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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