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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19-06-03 15:5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皋检行公[2019]3206820000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

本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王林、董斌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发现,南通市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林、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业务员董斌在业务活动中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48000余条,导致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严重侵犯了众多公民个人权益,扰乱了金融保险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 现查明:

王林于201612月至20173月在南通市阳光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以1650元的价格,通过邮件储存、发送的方式,向平安惠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出售含有险种、投保公司、险种类型、联系人、手机号码、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32883条;通过邮件发送、储存的方式向张某某索取含有车牌号码、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码、住所详细地址、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用于拨打电话、推送营销保险理财业务信息,从事不正当竞争。

董斌于20169月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任业务员工作期间,以50元手机话费为好处,通过邮件发送、储存的方式向平安惠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索取含有车牌号码、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码、住所详细地址、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11023条,用于拨打电话、推送营销保险理财业务信息,从事不正当竞争。

上述事实有复制、复印于刑事案卷的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及王林、董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林、董斌身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在保险业务营销活动中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存储、发送等方式非法买卖的含有车牌号码、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号码、住所详细地址、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属于国家法律保护、禁止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其行为严重侵犯众多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该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南通市阳光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金融保险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与监督管理责任履职不到位有因果关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与依法查处的职责。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身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南通市阳光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系保险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保险业务经营及其业务员的营销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对公司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与责任,不得出售、不得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但两家涉事单位未尽监管职责,导致业务活动中存在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法应予查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的职责,具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3部委局共同制定的《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规定,“由各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各行业商业营销规范管理,查处商家违规滥发商业类电子信息的行为,严禁在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仍向其拨打营销电话,对犯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从源头上杜绝营销电话扰民。严格规范金融类电话营销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贷款、理财……保险的电话营销行为,督促金融机构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电话营销行为加强管理。” 故此,你局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分局,系南通市银行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负有“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应对南通市阳光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疏于履职、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售、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及时查处,加大违法电话营销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好银行保险经营监管职责。

综上所述,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电话骚扰营销系严重违法,亦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为保护众多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建议:

一、 依法全面履行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涉

事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泄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二、 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堵塞监管

漏洞,源头上杜绝非法出售、泄漏公民个人信息、营销电话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金融保险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本院。     

                            

  2019326

                                      (院印)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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