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19-10-08 15:02:00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吴江检行公[2019]32058400001

 

苏州市吴江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吴江古桥众多,蕴含着丰富的江南水乡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桥的保护。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精神,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和公益保护职能,本院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对全区古桥保护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古桥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开展破坏古桥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或者进行可能影响古桥安全及环境的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发现我区古桥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人为破坏引发安全隐患。一是普遍存在水管跨桥铺设现象。经调查发现,各镇古桥均存在水管借桥而过现象,部分古桥上还存在用水泥、砌砖等方式固定水管,如八坼联源桥、朴泽桥等,还有部分古桥对管道喷漆时溅射到古桥桥体,如桃源大德桥。这些行为不仅对古桥整体美观造成了负面影响,也因加重了古桥负担而对古桥桥体安全和稳定造成威胁。二是桥旁搭建违章建筑。平望镇安民桥作为京杭大运河在吴江段的四大全国重点保护单位之一,具有重要的价值,而紧挨桥体却有一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物。违章建筑未经设计、质监、验收等程序,存在诸多隐患,其紧靠古桥搭建,不仅与古桥周边环境不相协调,还威胁到古桥的文物安全。三是古桥附加物存在安全风险。如同里镇太平桥上的配电箱箱门长期未锁,容易引发触电、火灾等安全隐患,附近店家也表示在下雨时电箱频繁出现漏电情况。

二、自然因素危害桥体安全。一是古桥年久失修存在坍塌风险。吴江现存古桥最早可追溯到南宋时期,历史悠久。经过长期风吹雨淋,有的古桥已成为危桥,存在坍塌风险。如桃源镇赐福桥桥体多处开裂、石块松动,桥梁栏杆倾斜,虽然树立了桥梁危险的警示牌,但市民、电动车辆等仍能通行,危及过往行人生命安全。二是植被威胁古桥桥体安全。同里普安桥、黎里道南桥、平望安民桥等古桥桥体上均有大量植被覆盖,对这些植被放任不管可能造成对桥体的损坏。一方面苔藓、藻类等植物在生长过程中会不断分泌酸性物质,腐蚀桥体,且本身死亡的残骸亦留在桥面上,年深日久容易形成霉斑。另一方面乔木类的植被生命力顽强,其根部会在桥体缝隙中蔓延生长、挤压桥体,长此以往将会造成桥体松动、开裂、变形。

三、古桥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遭到破坏。一是古桥周边环境不洁。古桥的周边环境是古桥赖以生存的土壤,两者息息相关,而本区古桥及其周边环境有的堆满垃圾,如平望镇通政桥因附近施工而在其桥面上堆放泥土等各类垃圾,还有部分古桥下方河道存在严重污染,附近居民生活污水直排河道,破坏了古桥的整体风貌。二是存在乱刻乱画现象。如盛泽镇宝盛桥等桥身上就有喷涂、刻字等现象,还发现联源桥上原有的两块标志牌和简介牌被涂上了白漆,无法看清记载内容,不仅没有发挥保护、告示作用,还对古桥风貌造成不良影响。三是加建坡道破坏古桥风貌。为方便附近居民自行车、电动车出行,许多古桥上用水泥浇筑了坡道。坡道的浇筑对古桥进行了改造,改变了古桥的历史风貌,有的坡道甚至占据了大部分桥面,如同里屯村万安桥上的坡道占据了整个桥面的一半以上且破损严重,与古桥原貌相差甚远。

四、市民古桥保护意识有待提高。古桥作为交通与水利建筑,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古桥的保护中,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而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对古桥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但现状是公众在古桥保护方面的参与程度低,甚至还有损坏古桥现象发生。如有的市民为生活便利,在古桥桥体上插入铁钉并系绳晾晒衣物,对古桥桥体结构造成了损害,容易造成桥体松动甚至坍塌。不少古桥还存在市民乱扔瓜果皮壳、随意涂抹刻画等不文明现象,一方面表明现阶段仍缺少及时、有效的监管措施对此类行为予以制止,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市民古桥保护意识的薄弱,从而影响了古桥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洁,不利于古桥的保护和利用。

五、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保护情况不佳。根据《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桥,也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并设立保护标志。而本院经调查发现还有许多被列为文物控制单位的古桥并未按照规定设立保护标志,如盛泽宝盛桥、桃源大德桥等文控单位四周并无相应的保护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古桥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有财产,对古桥的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古桥承载着吴江悠久的历史,展示了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才能,对弘扬传统文化、传承优秀技艺具有重要意义,且大多数古桥仍发挥着便行通水的重要作用,惠及社会大众,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上述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国有财产的保护,也对文化传承、通行安全等造成了侵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院认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你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而你局并未充分履行古桥保护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加强对危害古桥安全和风貌行为的整治。针对跨桥铺设水管、违章搭建、乱刻乱画、环境污染等现象,联合住建、环保等部门,及时开展整治工作,维护古桥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对加建坡道等改造古桥的行为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禁个人擅自改造、改建。同时,对于加建坡道等改造行为应尽可能采用可拆卸材料,以便日后不需要时随时拆除,恢复古桥原貌。

2.及时开展古桥修缮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古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修缮,遵循最小干预原则,确保古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开展修缮工作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对修缮工程进行全程监督,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

3.提高执法检查力度,完善日常巡查机制。结合全区“263”专项行动、全面深化河长制改革、治违治污治隐患等工作,联合区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古桥及其周边环境的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常态化检查保护机制,加强对古桥的巡查工作,对古桥进行定期勘察和维护。

4.完善古桥保护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古桥保护制度,为古桥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明确执法标准,提高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古桥保护意识。一是通过广播、电视、公众号等渠道宣传古桥历史、保护知识,定期开展普法、警示教育等讲座,通过释法说理提高市民古桥保护意识;二是加强古桥保护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成立民间古桥保护组织,引导并鼓励更多市民参与到古桥保护中来,形成全民保护的良好氛围。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213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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