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宁秦检诉量建(2019)542号
被告人吴某明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吴洋明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故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月芳
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