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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019-12-27 10:23: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193号

  孙某某因与**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行终130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孙某某要求**人社部门对35号文件所涉的三个问题作出解释不属于政府信息,**人社部门没有对孙某某提出问题作出解释的法定职责。事实上,孙某某的这项要求系其不服35号文件的规定向**人社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人社部门对该文件进行解读。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孙某某的申请事项属于信访,其对**人社部门就其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做处理或作出的处理不服,均应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寻求救济。其向**政府复议请求的实质与其向**人社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相同。因在**政府受理孙某某的复议申请后,**人社部门已针对孙某某申请作出信访答复并送达孙某某,故**政府经审查认为,**人社部门对孙某某政务公开所反映的问题已经通过信访答复的方式给予解释,对信访答复的异议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作出409号《驳回决定》驳回孙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法院的判决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孙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9年8月12日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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