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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019-12-30 14:50: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苏检民(行)监[2018]32000000401号

  周某甲与沭阳县**路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民终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6月30日周某乙与**路小学下属沭阳县**小学劳动关系解除,仲裁时效应从2008年6月30日起算。但是周某乙于2008年5月申请仲裁,并经法院审理,直至2010年10月11日作出再审裁定,因此周某乙申请仲裁时效应从2010年10月11日重新起算。但周某乙直至2016年9月12日才再次申请仲裁,已经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虽然原审法院认为仲裁时效应自2008年6月30日起算,没有考虑到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但是超过仲裁时效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周某乙的监督申请。

  2019年5月27日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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