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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住民生民利方方面面 江苏基层公益诉讼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2017-08-30 08:55:00  来源:检察日报

  出台服务保障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牵头建立生态补偿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工作机制;联合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成立“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取缔“黑诊所”,支持起诉涉及未成年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案件……近年来,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检察机关充分行使督促履职、提请抗诉与抗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职能,关注生态环境、城市治理,维护民生民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努力提升民行检察监督的质量与效果。

  179件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2016年5月,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在梳理近年来办理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时,发现4起毁林案件均没有按照森林法的规定补种树木,而其中张某、李某毁林案共采伐杨树273株,造成260.8769立方米森林资源被破坏的严重后果。

  为了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栖霞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向该区林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盗伐林木者补种林木。虽然毁林原地已经不适合再补种林木,但在栖霞区检察院、区农林等部门的努力下,占地百亩的南京市首家生态恢复示范基地建立起来。

  南京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胡彬华介绍说,2015年以来,全市民行检察部门共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督促履职等检察建议179件,回复落实167件,向党委政府提交有关专题报告4份。督促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11件,由检察机关牵头成立“秦淮区历史文化保护联盟”;针对“城中村”长期存在的“黑诊所”问题,督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黑诊所”192户(次)。

  监督办理39件虚假诉讼案件

  提请抗诉、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道路上,民行检察工作发挥着巨大作用。

  2017年2月,刘某向高淳区检察院反映,其与孙某、南京某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胜诉后,孙某以置业公司的名义与亲属孙某某签订3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公司名下3套房屋出售给孙某某。在多次操作下,造成孙某某实际支付4800万余元购房款的假象。后孙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向置业公司支付房款的事实。经高淳区检察院查证,置业公司与孙某某的房屋出售协议及房款支付均为虚假事实,目的是为了逃避向案外人支付赔偿款。2017年4月13日,高淳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月16日,孙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据胡彬华介绍,一年多来,南京市两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利用检察建议等手段,依法监督纠正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属、房屋买卖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当裁判案件115件,成功支持起诉包括江苏省首例“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内的109件涉及未成年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案件,挽回损失170余万元。监督办理虚假诉讼案件39件,涉案金额达2.3亿元,6名虚假诉讼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

  启动诉前程序65件,挽回经济损失2.68亿元

  2016年南京市被确定为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后,该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点领域,广泛深入摸排线索,积极启动诉前程序,建议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江苏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废旧电池回收,并在厂房外下水口倾倒酸液,严重污染环境。2016年7月,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该公司及行为破坏了国家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污染修复和生态恢复的损害赔偿责任。2016年12月,南京市检察院向该市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据介绍,试点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摸排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3件,适时启动诉前程序发出检察建议65件,行政机关采纳建议并及时采取措施62件,挽回损失2.68亿元,检察建议采纳率达95.4%。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今年通过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赋予检察机关……这些改革措施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向了发展的快车道,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大跨越时代来临。”胡彬华说。(崔洁 雒呈瑞)

作者:  编辑: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