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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专访刘华代表:积极作为助推环境公益诉讼
2018-03-19 08:49:00  来源:光明网

  3月14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在京接受了专访,就公益诉讼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守护绿水青山蓝天”的纲领等问题展开论述。

  背景

  刘华代表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益诉讼一直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自2015年7月起,检察机关开始试点提起公益诉讼。两年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3月2日,今年全国两会之前,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项改革,也被写入了最高检报告。

  江苏被确定为全国13个试点省份之一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了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泰州、盐城、徐州7个省辖市为试点地区。目前,江苏环境公益诉讼数全国第一,走在全国前列。

  举措

  刘华代表提出,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公益司法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也同时可以推动环境司法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在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过程中,江苏省检察机关严格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及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注重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认真履行诉前程序,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截至目前,全省共收集案件线索199件,其中行政案件线索121件,民事案件线索78件。从案件范围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118件。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案源大都是检察院履职过程中,通过大数据及网络,发现相关信息和线索进行认真梳理、筛选、研究后开展起来的。检察机关转变工作职能,由过去的被动变主动,积极作为,助推公益诉讼。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诉讼不是目的,阻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修复被损害的结果才是目的,刘华代表坦言。

  案例

  全国首例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江苏徐州开庭

  刘华代表介绍,2016年4月11日上午10点,由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诉讼的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全国人大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首次开庭审理此类案件。

  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线索,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上述组织收到后分别复函称,目前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起诉讼的责任。徐州市检察院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该案问题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关于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请示>的批复》,同意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该案。

  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4年,由江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因其1.6亿余元的天价赔付款备受社会关注。

  2012年到2014年年初,泰州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将生产中的大量副产盐酸、废酸等危险废物,以每吨1元的价格,提供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4家公司,同时给予补贴,致使两万余吨废酸等危险废物被偷倒进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后流入长江。

  此后,由泰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对常隆公司等6家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涉案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元,成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也成为2014年度全国十大民事案件之一。

  建议

  刘华代表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需进一步完善,比如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鉴定评估费用由谁支出问题,环境损害后果涉及谁来修复、谁来督促、达到什么标准属于修复达标、谁来评价等问题,都需在法律上给予明确规定。

  此外,她还表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将会尽量履行诉前程序,督促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整改;对不履职、不整改的行政机关将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希望各级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并予以理解、支持。

  探索公益诉讼之路上,江苏检察机关始终扮演着“先行者”的角色,为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发挥积极有益的示范效应。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迎来了公益诉讼的春天。(缪广鑫)

作者:  编辑:拾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