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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锐意改革积极作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专业化发展
2018-05-17 09:3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综合

“司法+社会化帮教”模式实现效果最大化 宜兴检察探索青少年权益保护合成路径

  “夜空中最亮的星……”5月3日,江苏省宜兴市福利院一片琴声悠扬。在社工的带领下,4名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为福利院的孩子送去了吉他弹唱表演,而他们自己,也经历了一场心灵洗礼。

  带领他们参与活动的专职社工来自宜兴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2017年11月,在宜兴市检察院的助推下,该协会正式成立,走出了一条由政府出资、司法人员主导、专业社工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宜兴路径。

  衔接更广泛的护苗力量

  青少年权益保护始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各职能部门分散、各管一块,人人都管或人人不管的局面时有发生。

  “同一起案件,涉罪未成年人的直系亲属不能到场,公安、检察、法院可能会各自为孩子聘请合适成年人,孩子就需要和三位不同‘临时家长’交流。”宜兴团市委社会工作部部长兼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会长张锋介绍说。

  为解决环节之间的断链现象,宜兴市检察院向市委政法委提交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司法“1234”工作机制的报告》,明确提出设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会”统筹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的建议。建议迅速得到了批复同意。

  振臂一呼,应者云集。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协会就发展了首批单位会员20家,个人会员30人,组建了由专业法律人士、教育人士、心理专家、热心于未成年关爱事业的退休老干部等人员组成的103人的合适成年人队伍、20余人的帮教志愿者队伍和20人的法治宣讲队伍。同时,招聘5名具有社会学、心理学背景专业的社工专职开展工作。

  目前,宜兴公安机关侦查民警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会在微信群内通报相关情况,协会工作人员将第一时间就近指派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100余名合适成年人覆盖了宜兴地区所有城乡派出所,基本实现在第一时间由同一个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截至今年4月,协会已提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50余人次。

  “司法+社会化帮教”模式实现效果最大化

  “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秉持的是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这也就牵涉出后续社会化帮教管理的问题。”宜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蒋亚芳介绍说,“因案多人少等因素影响,办案人员投入到具体帮教工作中的精力明显不足。”

  将分流出诉讼环节的涉罪未成年人精准纳入社会观护体系,是协会成立的初衷之一。

  高一学生文文因犯盗窃罪被移送审查逮捕,跟随案卷一起送来的,还有一份社会调查报告。报告中,专业社工不仅在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对文文的家庭状况、学习情况、社会交往等做出详尽调查,还分析犯罪成因,拟定了个性化的帮教方案。

  “对于涉罪及边缘涉罪未成年人群体,单纯依靠司法人员专业帮教不现实,脱离办案情况纯社会帮教没有针对性,两者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对每个个体的帮教效果。”蒋亚芳表示。

  在与检察官沟通下,协会社工细化完善了帮教方案,针对文文性格内向、法治意识薄弱的情况,制定了包括让其参与法治演讲、参观法治基地“一对一”帮教方案。在长达近半年的时间里,文文在微信中不断接到社工姐姐对其学习生活的关心和提醒,文文的母亲感慨称,自己的儿子像换了个人。鉴于文文在帮教过程中的良好表现,检察机关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司法人员主导,社工与司法人员衔接,共同做好社会工作、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工作,整合教育、民政、关工委等社会力量导入司法程序,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审讯、观护帮教、教育矫正、犯罪预防等整个司法过程提供权利保障支持。协会成立以来,已对43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及帮教,进行心理测评、心理疏导40人46次,对3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开展观护帮教,对5名被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跟踪帮教,解决了困扰长久的难题。

  驻校社工站预防青少年犯罪最后一公里

  预防犯罪是最强大的生产力。

  怎样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宜兴的答案是:重点抓、抓重点。

  2018年4月24日,宜兴市检察院与宜兴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宜兴丁蜀中等专业学校举行签约仪式,联合在该校设立“阳羡爱心港青苗护航站”,共同开展重点青少年预防犯罪教育工作。

  “根据检察机关办案数据显示,近年来,在校生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5%左右,其中职业技术类学校的学生犯罪又占到在校生犯罪的60%以上。”驻校社工站常驻社工蒋朦介绍说,协会尝试与检察机关、学校合作,将社会工作引入学校教育,通过设立驻校社工工作室的方式前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端口。

  根据协议内容,社工工作室配套设置了心理咨询室、办公接待室,并根据检察官与学校提供的预防教育方案重点关注校园中边缘涉罪学生,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干预。社工和未检干警还将根据情况,定期为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青春期健康教育、生命教育、预防校园欺凌、预防性侵、毒品预防等主题的法治宣讲。

  抓好重点之余,法治宣讲团队也在校园内努力奔走实现全面覆盖。结合近年来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宜兴检察院和协会合作以漫画为表现形式,自行编写法治教育读本《防治校园欺凌》,已累计向学校师生、家长发放4000余册。开展法治巡讲、海报巡展,采用视频短片、PPT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树立法治意识、养成守法习惯,提高社会各界对预防校园犯罪参与度。(江苏法制报 金晶 郎建强)

  

[暖新闻]铜山检察助12名民工讨薪6万余元 彰显司法正义

  日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路某等12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达成调解协议,12名农民工顺利拿到拖欠的工资款64890元。

  2018年春节前夕,12位特殊的客人来到了铜山区检察院,希望检察官们能够帮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据了解,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路某等12人受曹某雇佣在曹某承包的农村民房建筑工地提供劳务,曹某因欠付劳动报酬,于2017年1月29日向路某等人出具欠条,后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2位民工为此多次信访,最终来到了铜山检察院寻求法律帮助。

  铜山检察院民行检察官们积极引导路某等人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讨薪,鉴于农民工不熟悉法律知识,该院引导相关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与铜山区司法局联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月9日,铜山检察院在路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同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与援助律师一同出庭支持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铜山检察院加强与法院沟通,时刻关注案件进展,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和调解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和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曹某偿还原告路某等12人工资共计64890元。路某等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向民行检察官们表示衷心感谢。(江苏法制报 李 雪 刘海燕 刘馨雨)

  

撑起司法“保护伞” 常熟检方依法批捕破坏长江环境资源案犯罪嫌疑人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依法对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最高检察院联合督办的一起破坏长江环境资源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据悉,张某通过安装隐蔽管道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至厂外河中,最终流入长江,经检测污水含铜、锌污染物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倍以上。这是该院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检察部门成立后开展长江环境资源保护的首次实践。

  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检察部门是常熟市检察院于近期新成立的专业性办案机构。据了解,近年来,环食药刑事案件多发,仅2017年至今,常熟市检察院就依法办理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破坏长江环境资源类案件35件,特别是长江垃圾倾倒案等重大案件更是引发广泛关注,成立此专业部门是该院顺应检察工作发展实际需求作出的创新举措。同时,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检察部门的成立能更充分发挥常熟市检察院作为张家港、常熟、太仓三地有关破坏长江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作用,更有效打击破坏长江环境资源犯罪,为保护长江生态增添检察职能优势。

  据介绍,该院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检察部门将积极参与地方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加大破坏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的打击力度,继续以专项法律监督为推手,以公益诉讼为武器,积极主动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积极深化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专项工作,以专业化手段提升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成效,为长江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撑起一把司法“保护伞”。

  “专门成立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检察部门是希望集结更加专业化的团队实现从严打击破坏长江环境资源犯罪的目的,为推进长江资源环境保护提供扎实有力的司法保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期待。”该院检察长夏军说。(江苏法制报 陈雅)

  

护航未检 营造良好环境 泗洪检察建议斩断校园周边“电子烟”

  5月15日,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3所学校周边7家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查扣“电子烟”及烟油60余支,责令5家销售“电子烟”的商店经营者停止销售等候处罚。

  “不是香烟但也能吐出白烟来,除了烟身写了英文标识外,既没有商标也没有品名和生产厂家,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烟及烟油中存在的尼古丁、丙二醇等有害成分,长期吸食将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极为不利。”泗洪检察院未检科承办人在查处“电子烟”时说。

  2018年5月初,泗洪县检察院在中小学普法活动中发现,不少学校存在学生吸玩“电子烟”的现象。该院立即成立办案组对该现象进行摸底排查、固定证据。对县城3家学校附近商店进行摸底调查,发现上述学校周边文具店均有销售“电子烟”或配套销售“电子烟”与烟油现象,且这些“电子烟”均为“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

  为检测此类“电子烟”、烟油以及“电子烟”抽吸后产生的气体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成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院调取证据后,委托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电子烟”及烟油予以鉴定。经过鉴定,该“电子烟”配套的烟油中存在尼古丁、丙二醇、丙三醇等成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存在较大威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2006年我国签署加入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其中就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对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的烟草制品形状的糖果、点心、玩具或任何其他实物。” 该院遂于5月4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责,严厉查处校园周边商店销售“电子烟”的行为。5月15日,该院应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两家联合开展了上述第一阶段排查整治活动,同时为进一步扩大警示教育范围,此次活动还专门邀请该县电视台全程跟踪报道,并向学校周围商店发放告知书100余份,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江苏法制报 李琦 王榕)

作者:  编辑:夏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