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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益诉讼提升三个“高含金量”数据 紧盯“一把手”工程、诉前督改、严把证据关
2018-08-06 08:55:00  来源:检察日报

  “一年来,江苏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线索2009件,较试点期间增加213%;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376件,增加141%……”前不久,“江苏检察在线”公布了该省公益诉讼全面开展一周年的答卷。除了“主要办案数据位列全国检察机关前列,今年上半年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数全国第一”外,还有三个数据特别引人注目——三级院检察长(包括其他院领导)办案522件,诉前程序中被监督对象纠正违法或依法履职率90.74%,全省法院审结公益诉讼案件中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率100%。

  这三个“高含金量”的数据是如何炼成的?近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三级院检察长办理近四成公益诉讼案件

  3月22日,江苏近十年来查获的最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由灌南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中,犯罪团伙在海上流窜作案,取证固证极为困难,而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也缺少先例。“这个硬骨头我来啃。”灌南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立主动担纲,夯实证据基础,并经反复论证,最终提出修建海洋牧场、增殖放流、劳役代偿的多元化修复方案。该案系“两高”出台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后,全国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6月12日,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在淮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淮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剑斌和员额检察官唐昕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与被告就案件事实、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焦点逐一举证、质证、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

  一年来,江苏省三级检察院检察长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22件,占全省办案总数近四成,而且“首例”、精品频出,这一切与“一把手”工程密切相关。

  据了解,2017年8月,在江苏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会议上,该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明确要求将公益诉讼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并下了一道军令状:“入额检察长是否直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纳入司法办案考核。”

  “‘一把手’工程绝不止于直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带头研究部署安排公益诉讼工作,定期向党委、人大汇报,直接协调与行政机关、法院等的工作联系。”刘华强调。

  一年来,江苏省30家检察院向当地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公益诉讼工作,27个市、县(区)党委政府出台文件支持检察公益诉讼。

  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是“冤家”而是“亲家”

  相较于起诉,诉前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监督。如何让“柔性”监督也有“刚性”?江苏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朱建勇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精品案件的办理:

  2009年至2013年间,淮安市淮安区人防办原主任韩某收受开发商巨额贿赂,违法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造成国家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4000万余元。

  2017年,淮安区检察院获悉该线索后,第一时间派员参与外围取证工作,并委托审计部门对韩某担任人防办主任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根据查明的事实向人防部门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

  为加强检察建议落实效果,时任淮安区检察院检察长徐承业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题汇报此案,引起高度重视,并推动成立由审计局、规划局等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的清欠工作组,形成追缴合力。截至今年6月,已追缴到账2164万元。

  积极探索丰富诉前程序中的督改手段,也是江苏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秘诀”之一。

  “试点刚开始时,国土部门经常当被告,所以有种说法是国土部门和检察机关像‘冤家’。但是现在我们认为国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所以从‘冤家’变成了‘亲家’。”今年1月,在国土部与最高检联合召开的行政公益诉讼集中调研座谈会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马卫明的一席话让大家不禁莞尔。

  据介绍,2017年5月,无锡市国土局与该市检察院建立7项联动共享机制,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诉前程序之外建立“前期监督建议程序”,即检察机关发现国土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可能存在不履职或违法履职情形的,应当先期调阅相关卷宗材料进行前期审查,给国土部门一个月的自查自纠时间。

  “通过这一举措,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国土部门的专业素养相互结合,进一步促进依法履职水平,实现了双赢。”马卫明对此由衷“点赞”。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给予了回复,但是否只是“回函了事”?朱建勇说,抓实跟踪监督是诉前检察建议工作的“必答题”。在制发检察建议后,检察官会通过实地督查、现场走访、查阅台账等方式,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办案“工具箱”夯实证据基础解决办案难题

  “江苏全省法院审结59件公益诉讼案件,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率100%。”在江苏检察公益诉讼一周年的答卷中,这个100%来得尤为不易。这59个案件中,今年3月被最高检作为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的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诉该区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可作为“样本”进行剖析。

  2014年至2015年间,泰兴市江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汉公司”)未经许可,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31万余立方米。高港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采取“不予处罚或单处罚款”的方式,帮助江汉公司规避监管。

  发现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后,高港区检察院以“督促履职令”的方式,督促水利部门纠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水利部门未纠正违法行为。经层报江苏省检察院批准,高港区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责令高港区水利局对江汉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高港区水利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江汉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截至日前,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8件长江非法采砂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均已判决胜诉。100%胜诉率的背后,是对证据的严格把握。“在系列案件的办理中,我们坚持以起诉的证据标准开展诉前程序,围绕违法所得认定、非法采砂机具等,向船主、施工方、船舶登记机关调查取证,并就非法采砂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咨询专家,就拆除非法采砂机具的可行性咨询省水利厅,夯实了证据基础。”泰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刘艳告诉记者。

  针对公益诉讼的实践难题,江苏省检察院于今年6月出台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给出8大办案“工具箱”、16项硬举措。其中的“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等举措已有成功实践案例。

  为确保案件质量,江苏省检察院还严控审批“阀门”:坚持“二不二缓”,即对非法律规定领域的一律不批、公益属性不强的一律不批、行政公益诉讼中被监督对象已有部分履职行为的暂缓批准、综合效果不明显的暂缓批准,保证了案件质效。

  “一个案件胜过一打文件。我们期望打造出更多的精品案件,提供更好的检察产品,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刘华表示。

作者:  编辑:拾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