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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公益诉讼服务高质量发展
2018-08-10 17:3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综合

洪泽检察:构筑生态保护司法绿坝守卫“母亲湖”

  洪泽因湖而设,借助得名,辖区内的洪泽湖作为全国第四大淡水湖,不仅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过水通道,长江淮河流域大型水库和航运枢纽,也是淮安、扬州、盐城、宿迁等国家大运河文化带和江淮生态大走廊沿片4市2000多万群众饮用水及农业生产灌溉用水的重要水源地。

  针对洪泽湖区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异地倾倒危废等严重破坏湖区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积极履行环境资源检察职能,突出洪泽湖生态保护,大力构筑“洪泽湖生态保护绿坝”,主动参与湖区生态综合治理和修复,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份检察建议,推动人大专题立法

  “新出台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对非法采砂的定性、处罚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执法依据不清、处罚力度过低等问题……”6月19日,在洪泽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上,洪泽区水利局水政大队大队长徐承军高度评价了洪泽区检察院对打击非法采砂所作出的努力。

  据徐承军介绍,自2007年洪泽湖航道9号标水域发现优质黄砂资源后,大量未获许可,无合格证照的船舶涌入湖区进行非法采砂,不仅严重威胁堤坝等水利防洪设施安全,同时也对湖区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作为打击非法采砂的具体牵头单位,徐承军所在的水政大队每月都会组织专项活动打击非法采砂,但因湖区“九龙治水”执法的特殊性,加之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非法采砂活动在一段时间内未得到很好的遏制。

  为了解决打击洪泽湖采砂面临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畅等问题,洪泽区检察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检察职能,出台《检察蓝守护“母亲湖”实施方案》,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湖区开展调查走访,收集相关意见建议50多条,以《洪泽湖区非法采砂问题突出危害严重应引起重视》为题撰写8000多字调查报告,并采用检察建议、风险研判等方式持续、逐级向上反映和汇报工作,先后受到了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及原淮安市委副书记练月琴等领导的高度重视,成功推动江苏省人大在2018年新实施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中增加一个章节专题立法,对打击非法采砂作出明文规定,进一步明确非法采砂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依据,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政执法和司法处理依据不清、力度不大等问题。

  三个专项行动,严打涉湖环境犯罪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洪泽湖生态资源的保护,洪泽区检察院紧扣检察职能,建立“检察护堤工程专案绿色通道”,对涉湖环资案件实行“一把手”牵头,3名公诉、民行员额检察官专人专办模式,以三个检察专项行动,坚决惩处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排污等涉湖生态犯罪,积极构筑保护洪泽湖生态司法绿坝。

  针对湖区水上执法实际,该院在强化检察监督同时,创新派员随艇到执法一线实时监督,引导取证,推动水利、环保等移送涉嫌犯罪环境资源案件16件,成功查办一个长期在湖区非法采砂的9人犯罪团伙,案件成功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结合洪泽封湖禁渔期非法捕捞案件多发、易发等情况,该院重点加强了对封湖禁渔期非法捕捞活动打击力度,牵头渔政、水利部门等会签《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会议纪要》,主动帮助一线执法部门转变侦查思路,从非法收购入手倒查非法捕捞线索,成功查办一起24人非法捕捞9000余斤水产品案。

  “1+N”协作模式,全面深化保护效果

  “洪泽湖的保护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需要凝聚全社会的力量……”这是洪泽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韩少芹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为了推动更多的力量共同加入到保护洪泽湖生态行列中,洪泽检察院在主动争取地方党委对洪泽湖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支持,推动当地出台全省首个《关于打击洪泽湖非法采砂长效管理机制》,连续4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砂“利剑”专项行动,成功对洪泽水域453艘采砂船依法拆解,实现非法采砂船“清零”。在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同时,该院还注重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开展司法修复作为构筑洪泽湖生态保护司法绿坝的重要环节,连续多年联合省渔管会、水产局等单位开展“洪泽湖环境资源司法修复放流”专场活动,借助增殖放流、补放鱼苗等方式,组织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砂等案件被告人主动开展司法修复活动,督促相关当事人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向洪泽湖水域投放花鲢、鲫鱼等1.6万余斤。

  为了提升湖区群众环保理念,该院在全市首创设立“大湖检察工作驿站”,成立“保护母亲湖”志愿服务团队,扎实做好湖区基层普法宣传,通过与法院联合建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案发地开庭制度,该院先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渔民现场旁听庭审9次,组织辖区24所学校开展“3.22世界水日—保护母亲湖”“大手拉小手,争做守护碧水蓝天小天使”等普法专场教育16场,有效提升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来源:洪泽检察)

  

江都检察建议督促林木修复

  今年5月,江苏省扬州市邵伯镇渌洋湖村北侧的一块复垦地重现绿色,一千多株新栽下的落羽杉昂然伫立在阳光下。数月前消失在该村的一片绿色在一份《检察建议书》的努力下以另一种形式回到了渌洋湖畔。

  2017年7月,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邵伯镇渌洋湖村龙游桥南侧的196棵杨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达48.505立方米,且该林地属于江都区林地保护利用规范范围。为此,王某被区林业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江都区检察院审查该案发现,江都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处理王某滥伐林木案中,除将案件移送外,并未对王某作出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的处罚,致使受损林地没有得到应有的及时修复。

  今年4月,该院向区林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履行林业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王某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该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分别向王某和受损林地属地邵伯镇渌洋湖村委会发送责令补种通知书,要求履行补种义务;当事人王某和渌洋湖村委会积极配合进行了林地恢复,补种落羽杉1160棵,已超过滥伐株数5倍。该部门于今年5月委派区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等对补种树木进行了实地验收,并要求渌洋湖村对补种树木加强后续管理。(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郝洪伟 于寒)

作者:  编辑: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