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网 > 头条 > 正文
江苏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
2018-12-06 10:0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新闻发布会现场

  【10:05:03】

  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我是副检察长蒋永良,今天的发布会由我主持。我首先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朋友: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社、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新华日报、江苏电视台卫视频道、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江苏法制报、南京晨报、新华网、正义网等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的记者。省检察院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省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方林,侦查监督处处长吴炘、公诉一处处长丁海涛、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陆军、新闻办公室主任陈兴生、研究室副主任张登高、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长韩晓帆、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任留存。今天,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总监连斌、江苏满运科技有限公司政务总监薛蓉蓉也应邀参加我们的新闻发布会,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大家的到来。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江苏更是占居半壁江山。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正确把握中央关于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积极转变司法理念,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犯罪,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切实增强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和发展活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中央和省委、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为我省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好法治环境,江苏省检察院认真谋划,深入开展专项调研,结合江苏检察实践,制定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有力有效的具体举措,努力为全省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今天的发布会有两个环节:一是请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方林向大家介绍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情况,发布并解读《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二是请记者朋友们就关心的问题提问,由出席发布会的检察人员和企业家回答大家的提问,和大家进行沟通交流。

  现在,请王方林副检察长介绍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情况,发布并解读《意见》。

  【10:10:10】

  尊敬的各位媒体的记者朋友、企业负责人:

  大家上午好!

  民营经济是江苏经济增长的“主力军”、科技创新的“主动力”、就业创业的 “主渠道”,是支撑江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江苏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强化平等保护理念,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犯罪,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和发展活力。

  一、依法履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情况

  (一)依法精准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犯罪,着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结危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刑事案件1897件,切实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并积极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启东市检察院办理的陆某挪用资金案中,被害单位系该市知名民营企业,被告人行为造成其千万余元损失。审查起诉期间,该院针对陆某将挪用资金用于业务招待的辩解,引导侦查机关查找资金流向,用确凿的证据、充分的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并主动表达用房产折抵退赔赃款的意愿,帮助被害单位追缴千余万元经济损失。

  严厉打击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黑恶势力犯罪。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对民营企业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今年以来,已提起公诉影响民营企业发展案件350余件700余人。泰兴市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等 3名村霸寻衅滋事案中,多次从案件定性、犯罪数额确定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夯实证据基础,查清3人十余年来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犯罪事实,并于11月14日将3人提起公诉。

  精准高效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努力营造一个产权保障有力、竞争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溧阳市检察院办理的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被害单位上上集团系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在电缆行业位居中国第一、世界第七,“上上”为中国驰名商标。在精准办案之外,该院跨省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打假专项行动;为被害企业进行“法人体检”,精准防控法律风险,得到被害单位充分肯定。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起诉了门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打掉了制假窝点,并促成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300多万元,被害单位的产品订单量迅速上升,有效挽回了企业效益和市场信誉。

  【10:18:13】

  (二)依法审慎办理民营企业或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律原则和制度,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

  准确认定犯罪,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入罪标准,确保准确打击犯罪。镇江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公司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中,依法将侦查机关认定的企业逃税额从2800万核减至800万,通过精准办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滕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中,滕某系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形式上符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丙酮)特征。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发现,涉案公司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且涉案丙酮均卖给有资质的企业生产乙炔,系用于合法用途,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出罪条款”,遂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检察机关结合该案积极以案释法,建议监管机关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确保其依法申请许可和报备,杜绝易制毒物品用于非法用途。

  精准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树立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充分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对涉案企业或其骨干人员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最大限度避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宽惩处。2016年至2018年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或其工作人员不起诉380 人。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办理的胡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考虑到3人系企业实际经营者及业务骨干,为防止企业生产经营震荡波动,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睢宁县检察院办理的某服装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谈某虚开增值税案中,涉案公司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当地就业450余人,其虚开金额刚刚超过5万元的入罪标准,如提起公诉,该公司纳税信用等级将被降级,经营、融资、发展将受重创。基于自首、虚开税款刚达定罪标准、已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情节,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被不起诉人深刻反省并保证将守法经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妥善办理互联网物流领军民企案件,推动双方首发合作共赢。2016年,某科技公司12名员工及高管因窃取竞争对手数据,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该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取证方向、定性分歧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查起诉期间,积极以案释法,引导双方意识到恶意竞争的危害,严守合法经营底线。期间,双方实施战略合并,成立新的集团,为“2017年中国互联网独角兽企业”。基于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已修复,无刑罚处罚必要,以及自首、坦白、初犯等从轻情节,该院对1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力保障了企业经营和科技创新。

  【10:24:30】

  (三)精准服务保障,促进民营企业完善管理、健康发展。办案中,检察机关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针对民营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共发出检察建议 84 件。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在办理向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发现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兼职人员法律意识培训方面存在漏洞,使该案被告人得以内外勾连删除京东客户差评,遂发出强化客户信息保护、加强员工管理的检察建议,引起该公司高度重视。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办理的陆某等人诈骗案中,8名被告人利用天猫公司积分规则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积分套现近700万元。该院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新型诈骗犯罪手段,积极与天猫公司沟通,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精准防控能力,得到天猫公司的充分认可,后该案被评为2017“互联网十大司法创新案例”。

  【10:26:20】

  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以及省委和高检院关于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省检察院在深入调研和总结以往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履行办案和监督职责,坚持依法审慎办理好涉民企案件,加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为我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

  【10:29:43】

  该《意见》分五个部分共20条,分别对提高思想站位、提升服务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服务和保障措施,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提供了具体办案和监督指引。

  一是正确把握“四个精准”,充分认清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检察责任。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做到精准服务民营企业法治需求,精准把握罪与非罪界限,精准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精准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求各级院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认真做好问需企业、法律咨询、释法说理等相关工作,坚持靶向提供检察服务,设身处地为民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服务的实效。

  三是依法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这是该《意见》的重点。意见要求各级院在办案涉民企案件时,要区分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与经济犯罪界限的思路,即对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要结合检察办案实践总结涉企经济犯罪认定原则,从综合评价涉案行为的实质社会危害性、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格把握入罪标准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指引。

  【10:30:29】

  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其特点与规律,如何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是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要着力探索解决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践经验,《意见》对涉骗型经济行为、非法集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挪用资金、企业人员贿赂等涉企常见犯罪认定给出了判断罪与非罪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办案难题将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例如对涉众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意见》指出:要“严格审查行为性质,从集资规模、集资宣传、集资对象、资金用途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对有真实合法资金需求,如实公布集资信息,集资规模不大,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未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案件,一般不宜作为犯罪批捕起诉”;再例如对于民营企业容易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意见》指出:“仅为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犯罪;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犯罪批捕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不大,能及时全额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不起诉。”

  《意见》第10条对涉企认罪认罚从宽作了细化规定。

  四是改进办案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避免办案对企业的不利影响,不仅需要宏观原则的指导,更需要细化到工作层面的具体指引。《意见》结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监督等具体职能,从慎用人身、财产强制措施、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和保障诉讼权利等方面对改进办案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如《意见》要求:“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凡是认罪认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拟作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 对财产强制措施,《意见》要求,“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能够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即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不冻结。”

  五是依法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 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意见》对涉及破坏营商环境、侵犯企业产权、妨碍公平竞争等三类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各级检察院要强化对刑事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强化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涉企冤假错案发生。

  六是坚持打击犯罪和依法保护并重。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既要对侵犯企业利益、破坏企业发展的相关犯罪严厉惩处,也要避免不当司法行为插手干预经济活动。要做到打击和保护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意见》一方面提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插手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意见》也强调:“对侦查机关应受案而不受案、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对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及时监督撤销案件,”以便从正反两个方面更好地保障企业依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我们相信,通过《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全省检察人员必将更加深刻认识到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的重要性、更加慎重把握涉企犯罪的法律政策界限,更加规范司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努力为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10:35:19】

  刚才,王方林副检察长向大家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情况,并对《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作了解读。

  此外,我们还精选了六个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民企典型案例 ,供媒体记者的朋友们参考。

  下面,发布会进入第二个环节,请记者朋友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

  ……

  【10:55:44】

  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发布会上的交流就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感兴趣的问题,可在会后与我们省院新闻办沟通,继续交流探讨。

  各位记者朋友们,同志们,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民营经济发展放缓的大背景下,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最高检部署上来,充分认清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检察责任,牢固树立平等保护、依法规范、强化服务的新理念,坚持以企业需要为导向,主动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严惩侵害民营企业犯罪,并结合涉企案例开展释法说理,精准服务民营企业法治需求,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同时,希望新闻媒体朋友继续关心、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为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作出新的贡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附:

江苏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

江苏检察机关公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作者:  编辑:拾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