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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跨版聚焦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专题询问
2018-12-09 08:32: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12月7日新华日报第6、7版,跨版推出《人民与代表》专版第167期《监督支持公益诉讼工作 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专题询问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问答摘要》,欢迎关注。

  监督支持公益诉讼工作 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专题询问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问答摘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11月23日上午,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召开联组会议,就此开展专题询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主持会议,并首先提问。9位常委会委员、3位省人大代表围绕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相关公益诉讼以及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成果、案件线索发现、生效判决执行等方面问题分别提问。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及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应询,并对相关问题一一作答。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陈震宁在会议结束时讲话,希望全省检察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以本次专题询问为契机,及时总结试点以来工作经验,充分发挥诉前程序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公益诉讼办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迈上新台阶。

  曲福田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我省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请问刘华检察长,我省检察机关试点任务完成得怎么样?现在试点工作已经结束,转入全面推开,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研究和解决哪些主要问题?

  刘 华  (省检察院检察长):

  自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试点期间内,我省南京等七个设区市的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共办理了公益诉讼案件572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508件,提起诉讼的案件64件。

  我们的主要成效有:一是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为推动立法提供“实践样本”。常州市检察院提起了以检察机关为公益诉讼人的全国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在调查核实的运用、赔偿标准的确定和诉讼请求的提出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南京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在全国首创了以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寻找有关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做法,在公告发出以后,仍然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才提起了公益诉讼。该做法被“两高”司法解释予以吸收采纳。二是认真履行公益代表职责,修复受损公益。两年试点期间,共推进恢复、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林地4560余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1000余亩,督促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2.3万余吨等。

  当前,公益诉讼工作已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下一步,我们将着力研究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首先是办案效果的问题。重点围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突出问题,第一步是用好诉前程序,力争在诉前就使公共利益得到保护;第二步才是提起公益诉讼,在有关行政机关仍然不整改或有关社会组织不起诉的情况下,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其次是办案机制的问题。围绕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等突出问题,通过建立“工具箱”、用好公益损害观察员、运用司法鉴定机构库和专家库等形式,来破解难题,寻求对策。最后是办案能力的问题。一是工作理念继续更新,做到主动作为、智慧履职。二是苦练内功,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三是加强专门培训,在实战中提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水平。

  高晓平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既参与诉讼,又监督诉讼,是否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汪 莉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职能。在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虽然是一个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但是检察机关没有自身的利益,诉讼的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是通过裁判来确认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责成侵害人对受损的公益进行赔偿,恢复原状和进行修复,或者责成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限期整改,使受损的公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在整个公益诉讼活动中,无论检察院、法院,还是行政机关都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虽然各自的职能在诉讼过程中有所不同,但诉讼目的都是一致的,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或者“协同之诉”,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既要履行公益代表的职责,同时也要履行好《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不仅提起诉讼,还要保证诉讼的目的最终实现。我国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才刚刚起步,法律和制度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通过立法的健全能够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责任,使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朱劲松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据了解,我省国土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落实整改情况较好。请问,自然资源部门在这个过程中遇到过什么样的难题,是怎么跟检察机关协调推进的,下一步还有怎样的考虑和安排?

  刘 聪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在工作当中我们遇到的难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边界不清晰。如何处理好合法与合理的监督边界、现行执法标准与历史遗留衔接等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二是机制不健全。如在罚没物品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以及非诉裁执分离等问题上,还有待建立部门之间更为顺畅的衔接机制。

  工作推进中,我们在思路、制度等方面形成了组合拳:一是坚持全省一盘棋,建立了省厅总抓、市县落实的推进思路。二是强化制度保障,联合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共同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不断提升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意见》,这是全国系统首个规范公益诉讼的文件。联合省高院开展自然资源“裁执分离”课题研究。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在横向上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在纵向上建立了报告、统计、分工和通报机制。四是提升能力水平,多次邀请省检察院、省高院专家开展专题培训。

  下一步我们依据省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工作意见》,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严格整改落实,严把案件入口和整改关口,确保案件大部分在诉前程序妥善解决。二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督促全系统抓紧联合检察机关出台制度文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确保制度和机制双落地。三是加强基础研究,加快相关调研课题成果的转化应用。

  胡维平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非法采砂会产生很多严重危害,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立、非法采砂入刑的形势下,我省非法采砂行为有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水利部门在打击非法采砂方面有什么措施?对非法采砂造成的湖底荒漠化等问题有什么对策?

  朱海生 (省水利厅副厅长、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局长):

  目前,我省非法采砂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总体态势平稳可控、稳定向好。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案发率从2002年每年查处1400多起逐步下降至近年的100起左右,洪泽湖、骆马湖水域基本维持“零盗采”“双清零”,湖面无采砂船和运砂船滞留。当前,我省打击非法采砂工作虽然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但是形势依然严峻,一旦思想上和工作上有所松懈,很可能会引起非法采砂反弹。

  水利部门在打击非法采砂方面,采取了六条措施:一是以全面实施河长制为契机,积极构建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采砂管理责任体系,层层压实禁采管理责任。二是联合公安、海事等执法力量,加强巡查和整治,重点加大夜间巡查执法力度,确保采砂管理局面平稳可控。三是实行区域协作,联防联控。与周边省市开展联合巡江、联合执法行动。在省内组织相关市县集中执法力量,实施交叉巡查、跨境执法。四是推动各地开展“三无”采砂船整治,全力消减采砂船存量,从源头上控制非法采砂。五是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平台作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加强沟通交流,依法严肃追究非法采砂者的刑事责任。六是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办案水平,开展廉政教育,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洪泽湖、骆马湖两湖采砂后遗留问题,省水利厅高度重视,初步计划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全面摸清问题。我厅已要求省水科院会同省测绘局等制定方案,进行两湖水下测量、勘探,摸清湖底地形和底质状况等,为下阶段治理打好基础。二是开展专项研究。我厅将会同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中科院南京湖泊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专题研究。三是逐步推进治理。省水利厅近期将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将该项工作纳入湖泊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治理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该项工作。

  陈 峥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生态环境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领域。请问省生态环境厅,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还存在哪些容易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突出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于红霞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从我省情况看,主要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一是难以预见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其偶然性、不确定性、爆发性,容易导致国家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此我们着力加强环境应急制度建设,强化重点领域管控,加强对企业环境应急培训,深化跨部门、跨区域协调,利用大数据平台和卫星遥感等技术,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大力提高环境应急能力。

  二是工业固废,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非法跨区域倾倒。比如近年来发生的上海、浙江犯罪嫌疑人向我省太湖一级保护区和长江水域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另外,德斯达(南京)染料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也属于这类情形。为此我们采取多管齐下的手段加以遏止。

  三是环境监管力量薄弱,尤其是基层环境监管力量与担负的任务极不匹配,导致环保人心有余而力不足,由此出现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也容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害。对此,我们在积极寻求解决的办法,主要是扎实推进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包括生态环境机构改革,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管理体制。也呼吁人大代表、媒体朋友和全社会对环保工作、对环保人多一分理解,多一分支持。

  孔繁芝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我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还存在那些薄弱环节?有没有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处置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如何发挥监管部门作用,做好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王 越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问题疫苗案件发生后,省药品监管局高度重视,紧急行动,开展了全方位检查,制定了配套措施制度,督促各地举一反三,压实各级监管责任,以确保我省疫苗安全。

  目前,食品药品监管薄弱环节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产业基础还是比较薄弱。从整个食品药品产业来看,除经营企业外,我省有10672家食品生产企业,有557家药品生产企业,有2375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还有282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其中中小型企业占绝对比重,质量安全管控和抵御外在风险的能力相对不足。此外,还约有3.2万家食品小作坊、3.5万个食品摊贩,整个产业基础比较薄弱,给食品药品安全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二是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的出现,如细胞疗法、针对肿瘤CART的治疗本身的风险也是存在,“无人超市”“自动售货”等新业态不断涌现,对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三是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本次机构改革中,药品监管职责较改革前发生重大调整,以药品生产为代表的监管职责落实到省一级,市县级不再设药监局。目前省药监局核定编制109人,很难想象这109名人员如何能覆盖近4000家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这是目前面临的严峻形势。

  下阶段,我们将围绕“守住底线、营造环境、规范竞争、促进发展”的基本思路,重抓产业发展,重抓能力建设,重抓风险防控,更好地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

  截至目前,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被检察机关提出了一些检察建议,尚未发生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至法院的情况。我们将与检察机关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更大力度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与检察监督的良性互动。

  孙大明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对检察公益诉讼来说,诉讼不是目的,让受损的公益得到修复和保护才是根本目的。请问省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情况如何?有没有拒不履行判决的情况,法院对此有什么应对的措施和办法?

  李玉生 (省法院副院长):

  检察公益诉讼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民事公益诉讼275件,行政公益诉讼54件,目前为止审结237件。这些案件审结以后,案件执行情况大致如下: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情况。判决当事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案件73件,履行完毕57件,未修复完毕的16件。未修复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二是修复资金存在缺口;三是补种复绿的时间没有到;四是当事人不履行修复协议;五是未制订修复方案;六是没有落实修复单位。判决当事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75件,当事人承担环境赔偿金支付到位的有70件,一共有5700多万元,没有到位的5件,赔偿金未执行到位的原因就是当事人经济困难。

  关于食品药品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全省法院审结53件食品药品类公益诉讼案件,判处罚金、赔偿金40件,执行到位的30件,一共82万多元,未执行到位的10件,金额81万。未执行到位的原因一是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二是被告人不及时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

  行政公益诉讼的执行情况。审结的36件案件中,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违法的18件;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职责的18件,履行到位的有17件,只有1件没有履行到位,原因是补种树木的季节未到。

  综上所述,目前这类案件执行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当事人经济困难;第二是环境修复资金存在缺口或者是赔偿金不足以支持修复费用;第三是落实环境修复主体和修复方案比较困难。这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里面的一个问题,虽然有修复判决,但修复的具体实施主体不是太明确,涉及到好几家,到底谁来承担,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协调。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采取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一是裁定变更执行方式,对于那些确实无法履行的,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责令用环境公益劳动方式履行。二是落实修复主体。三是加大督察力度。

  朱有华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我省检察机关办理了不少基层人防部门违法违规减免、缓交人防费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对此类损害公益的行为,省人防办有什么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这样的问题?

  戴跃强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基层部门违法违规减免、缓交人防易地建设费情况不同程度存在,有些县区比较严重,出现问题的原因除了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外,主要是人防部门执行行政审批标准不细不严,制度设计上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省人防办作为上级机关也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对此我们将在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习总书记在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提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要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对社会上将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立的错误观点,人防部门要做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各地政府与相关部门不得滥用招商引资、减轻企业负担的优惠政策,减免人防义务或者缓交易地建设费,要在全社会共同营造遵守人防法律法规、依法承担人民防空义务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人防部门依法行政建设。坚决贯彻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易地建设征缴管理相关制度建设,规范人防行政审批行为,依法公示、网上办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真正将人防行政审批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合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加强信用信息的交换,对失信主体启动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堵住建设项目开工建设、验收、交付使用的漏洞,做到人防工程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缴必缴。

  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是组织对各地违规减免缓缴政策进行清理,加大抽查比例,对违法违规减免、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限期完成追缴任务。二是加强内部监管,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审批和收费环节进行重点督查,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限时整改。三是加强人防行政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基层工作监督指导,强化人防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力量,对社会举报、检查发现、移交交办的违法违规线索,坚决依法查处。

  车文荃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餐饮外卖行业给千家万户提供了很大便利,但同时也带来很多“副作用”,特别是食材、佐料的安全问题,容易造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有没有什么举措来保障外卖食品的安全,让群众吃得卫生、吃得放心?

  王 越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我省“两小”(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地方条例的立法比较成功,在全国来讲很超前。外卖食品来源多样,但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小作坊和小摊贩提供。立法后,监管部门在从业人员卫生要求、食品安全基本行为规范等方面有了制度性保证。对于外卖食品的网络销售,近些年来我省也采取了相应措施,加大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推进外卖食品安全的治理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努力。新组建的省市场监管局将会把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持续加强监管,抓出成效。

  汪 莉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现在大量年轻人通过外卖订餐,网络食品安全正引起全社会关注。今年9月份,高检院部署开展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主要关注农贸市场、超市、中小学餐桌、网络餐饮、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重点领域,将没有实体店依托的网络外卖食品都纳入监督范围,让网络快餐也能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顾正中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从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线索来源少是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大困扰。除了接受群众举报控告之外,检察机关在线索发现上还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什么成效?

  汪 莉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我们省检察院起草出台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线索管理做出了规定,为基层检察院更好地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工具箱”。在线索发现方面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完善举报机制,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多地参与到公益保护中来,建立了全省统一的12309公益诉讼举报电话,搭建了“公益眼”“随手拍”等移动在线举报平台,鼓励群众举报。

  二是建立巡查制度,基层检察机关要到辖区内化工企业密集区、环境污染高发区以及滥伐滥采各类资源的重灾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三是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主要从社会综治网格员和其他热心人士中选聘公益损害观察员,比如南京、泰州、淮安、镇江等地都聘请了热心人士、专业人士、综治网格员以及污染多发区的群众来担任公益损害观察员,从基层寻找突破口,进一步拓宽我们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现渠道。

  四是建立公益诉讼的信息管理平台,即线索收集、线索管理以及线索应用的大数据平台,同时我们通过这个平台与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接。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目前这个平台才刚刚建立,在镇江市试运行了半年多的时间,已经初见成效。

  除了以上措施,我们正在研究建立全省范围内的分级分层的线索统一管理机制、线索筛选分析评估制度、线索跟踪督办制度等三项机制。

  顾正中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检察机关有没有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汪 莉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确实会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对于发现的线索,我们会及时地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但这种移送并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关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也会及时移送给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我们与纪检监察机关逐步建立了有关公益诉讼的日常联络机制、信息互通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证据交换机制,在强化线索的发现、移送、磋商、处置等方面形成了合力。目前全省有30个检察院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就职务犯罪、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会签了文件并建立了日常协作机制。

  王海英 (省人大代表):

  到目前为止,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有没有因为国有资产、资金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对可能出现的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财政部门是如何加强审批、监管的?

  沈益锋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我省自从开展公益诉讼以来,目前涉及到财政部门的公益诉讼案件共54件,涉及单位均为市县区基层财政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类案件占到总数的89%。目前6件正式诉讼案件已经全部审结并生效,48件诉前程序案件,有37件已经履职到位,尚有11件目前正在履职。

  近几年来,我们在资金资产监管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

  首先是强化制度建设。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们在省人大的大力支持下,先后出台了《非税收管理条例》《财政监督条例》《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同时按照“一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原则,以规范性的文件形式出台了200余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二是理清了监管职责。一是理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作为出资人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二是理清专项资金监管职责,财政部门履行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职责,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审核、项目实施、资金核算和竣工验收。三是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确保每一笔资金花得其所、用得安全。

  下一步,除了保障检察系统公益诉讼所需要的经费以外,我们财政系统的监管工作主要做好这两个方面:

  一是启动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立法工作,目前正在进行后评估,今年后评估结束以后,明年提请列入立法计划。主要是进一步理清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确保财政监管到位。

  二是将公益诉讼纳入法治财政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公益诉讼专报制度,将公益诉讼结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对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要求继续履职的实行一票否决,强化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

  曹立志 (省人大代表):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有一些是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请问对这类行为,日常是如何监管的?对已经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情况怎么样?

  陶长生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省扶贫办主任):

  我们主要采取五项措施加强日常管理:一是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长江、淮河干流的禁渔制度和海洋的伏休制度。统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执法督查,依法打击禁渔期内各类违法违规捕捞行为,较好地维护了长江、淮河干流和近海的禁渔秩序。二是强化“两法衔接”。建立渔业行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制度,在警渔双方船艇互派、人员互动、信息互享上实现突破。今年在海洋伏休期间,全省各级渔政监督部门已经向公安、海事等机关移送渔业涉嫌刑事犯罪案件400多起,切实提高了我省依法治渔的工作水平。三是坚持源头治理。采用陆海协查、扣港禁离等形式,坚决遏制海洋涉渔“三无”渔船无序蔓延的势头。今年以来,清除了海洋涉渔“三无”渔船65艘,清除地笼网、底扒网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拖网、张网等各类渔具300余件。四是完善配套制度。与省公安厅联合印发指导意见,加强与公安、海事等水上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组织开展专项或联合执法行动,着力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五是强化宣传教育。注意新媒体平台建设,精心制作伏季休渔政策解读和“亮剑2018”伏休快讯等两个专题宣传项目,努力做好“以案说法”工作,协助中央电视台拍摄了“601”专题节目,反响很好。

  在加大执法的同时,采取六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了水生生物保护区,建立了连云港海洲湾、小洋口和蛎岈山三个国家级海洋公园。二是严控捕捞强度,规定船只、规定捕捞强度。三是落实工程建设渔业生态的补偿制度,2016年落实渔业生态补偿资金1.2亿元。四是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的增殖放流,2014年到2017年在长江和淮河干流包括几大湖泊放的淡水水生生物物种是50亿尾,每年在海洋上放的鱼苗还有其他近海的渔业资源价值近5000万元。五是实施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通过建设人工鱼礁海洋牧场,建成人工鱼礁控制的海域面积已有10平方公里,让鱼类有了生存空间。六是加大经费的投入,2016年以来,每年投入鱼苗超过8000万。

  王宝红 (省人大代表):

  目前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方面。对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如文物保护、公共安全保护等,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有所作为?

  刘 华 (省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检察机关的诉讼范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这四大领域,又增加了一个英烈保护领域,就是“4+1”。但现行的法律在表述公益保护范围的时候加了一个“等”字。我们理解这个“等”是为检察机关履行公益保护的职责预留了空间。

  您刚刚说的两个很重要领域的公益保护问题,一个是文物,我们理解文物的保护应该属于公益保护的范围。因为《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包括了人文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区,其实我们江苏检察机关已经开始进行探索。比如说南京的秦淮区院提起的全省首例文物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就涉及到明城墙的保护。我们推动南京市开展了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部署整改,加强了对明城墙保护的力度,为南京的明城墙申遗工作助力。另外,苏州也进行了探索,苏州园林是中国私家园林的典范。苏州检察机关在履职当中先后介入了盘门古城墙倒塌、平江河清淤等多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制订了《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

  至于检察机关对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保护,我们既有打击犯罪的刑事检察职能,也有通过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通过检察职能履行来实现保护。比如,对于目前比较突出的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因为抢方向盘如果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追责。但有的抢方向盘可能还够不上治安处罚,难道这种情况下就不用谴责,不用制止吗?我想在这方面我们检察机关能不能适度地介入一下,以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对这种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代表国家进行谴责,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能阻止这样的行为。正如我们对英烈保护一样,也是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后,法院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来消除对公益的损害。

  今后,我们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将继续进行探索,但是因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都要遵循法律的规定,所以也请各位代表关注,推动国家立法来拓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法定范围。

作者:  编辑:马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