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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井盖”托举“大民生” 江苏基层检察建议守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2020-08-09 07:57:00  来源:镇江市检察院

  小小窨井盖,可不容忽视

  小小窨井盖,却常常因缺损致使窨井成为“吃人”的“马路杀手”,威胁群众出行安全。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守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窨井盖问题不容忽视。

  频频伤人,“小隐患”带来“大伤害”

  近年来,窨井“吃人”事件频发,仅2017年至2019年全国范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6·27”镇江“窨井吃人”悲剧带来的伤痛还停留在不少镇江人的记忆里,2019年6月27日36岁的程女士带着女儿出门办事,竟然意外掉进路边一口没有井盖的窨井里,程女士当场死亡,12岁的女儿只能眼睁睁看着妈妈被窨井“黑洞”吞噬……

  镇江市开发区检察院负责公益诉讼的检察官指出,程女士的悲剧不是个例,镇江市因为窨井盖相关问题惹出的各种纠纷和投诉不在少数,以“镇江”“窨井”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因井盖缺损造成人身伤害引发的诉讼近两年有3起。通过开发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协作平台同步在线查询12345工单发现,今年上半年群众反映新区窨井盖缺失、下沉、松动、未盖好等安全隐患的投诉就有96起。虽然大部分得到及时处理,但仍存在一些“顽疾”,可见“脚底下的安全”仍然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

  维护公益,彰显“四号建议”的为民情怀

  为了推动解决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今年4月下旬最高检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

  开发区检察院积极落实四号检察建议,及时对辖区内的窨井盖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通过在本院公益诉讼协作平台查询到的针对井盖问题投诉的大数据进行分析,锁定了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区域,随即对重点市政道路两侧窨井开展现场勘查、拍照取证,还走访周边群众,听取社情民意,对相关部门的处理情况进行分析,找寻井盖管理方面的“难点”。

  通过调查,检察官确认了新区市政道路两侧多处窨井盖存在缺失、损毁、缝隙较大等问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即就发现的窨井盖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了磋商,向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在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下,加大对窨井盖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宣传力度,完善日常巡查,探索编号管理,促成多部门联合整改。工作中,检察官也感受到窨井盖治理存在权属复杂、多头管理的难点。

  检察建议发出后,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协同有关单位对问题井盖进行了现场查勘和核实,并按照权属管理关系,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告知。此外,还继续会同市政雨水管养单位加强对市政雨水窨井的巡查、检查和整改力度,第一时间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继续对12345、新区集成管理中心等各种渠道反映的相关问题,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核查,及时进行整改或反馈相关单位。

  7月2日管理部门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缺失、损毁的井盖已经全部换上了“新装”。

  法网严密,窨井“黑洞”治理可期

  社会问题还需依法治理,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于实施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的不法分子们在刑事处罚方面也使出了 “必杀招”

  明确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可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今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窨井致害给出了 “最优解”,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小一个窨井盖,牵动城市治理大话题

  窨井盖之所以成为城市治理的顽疾,一方面有井盖遍布城市各个角落的客观原因,也存在管理中职责不清、“九龙治水”的现象。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参与井盖综合治理,推动职能部门形成治理合力,是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内在要求。城市越是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城市生活的要求就越高,下足城市治理的“绣花功夫”,织密城市治理的“针脚”,才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作者:  编辑:夏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