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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临近 江苏各地检察机关举办丰富多彩的法治嘉年华点燃少年心
2025-05-27 09:2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综合

苏州相城: “典”亮青春 检校同行共护成长

为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筑牢学生自我保护屏障,营造安全、和谐、文明校园环境,5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干警走进阳澄湖中学,开展了一场意义非凡的“民法典进校园”预防校园欺凌法治讲座。

“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危害有哪些?”“遭受了欺凌怎么办?”……课堂上,检察干警以真实案例为引,结合民法典,向同学们讲述了学生欺凌的法律本质是对权利的侵犯,让同学们对欺凌的认知不再局限于肢体冲突,还包括语言侮辱、冷暴力、网络暴力等,更让同学们明白了欺凌他人不仅违反校纪,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甚至需要承担刑事处罚等严重后果,引导同学们既不做残忍的欺凌者、协助者、附和者,也不做沉默的受害者和冷眼的旁观者。

整堂课程中,同学们全神贯注,认真倾听、用心思考、积极互动,在轻松愉快的氛围里,学习到了实用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为构建平安校园营造出良好的法治氛围。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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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