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生泉抢劫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

 

  2018年1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谭生泉抢劫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谭生泉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晚,上诉人谭生泉至被害人赵 明荣(女,殁年48岁)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朝阳河南街5-1号 的租房,采用砖块砸头、面部等手段将赵明荣杀死,并劫取赵明 荣携带的现金300元和随身佩戴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黄 金耳环1对、黄金“转运珠” 1枚(共价值人民币10275元)后逃离 现场。次日,谭生泉将劫取的黄金饰品至常熟市一金器店变卖得 款人民币8000元,并将部分钱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经法医鉴 定,被害人赵明荣系头面部遭(砖石类)钝性物体打击致颅脑外 伤而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谭生泉处扣押现金3390元。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生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 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 告人谭生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 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 人谭生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3390元发还给被害人赵明荣的 近亲属,责令被告人谭生泉继续向被害人赵明荣的近亲属退赔 7185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谭生泉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 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谭生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系坦白。关于谭生泉上诉称“罪名不符”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谭生泉事先无预谋,借钱未果,冲动地伤害了被害人,确认被 害人死亡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害人的财物,无抢劫的主观故意,应 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谭生泉称向被 害人借款遭拒后,为阻止被害人离开,以暴力威胁未果后又用砖 头砸击被害人头部等部位数十下致被害人死亡,后劫走被害人的 随身物品变现后用于个人开销,谭生泉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故 该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谭生泉上诉称“愿意赔偿,量刑过重”以及辩护人认为“谭生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确有悔改之心, 希望家人代为赔偿,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改判死缓刑” 的辩护意见,经查,谭生泉抢劫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主观恶 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然归案后能供述犯 罪事实,但不足以从宽处罚。该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 立,不予釆纳。综上,一审人民法院对谭生泉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 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检察员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故作出如上裁定。

作者:  编辑:吴晓航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