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宋小万贩卖毒品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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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剑、宋小万贩卖毒品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王剑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2015年8月,上诉人王剑联系黄欢欢(已判刑)购买毒品,并汇付毒资给黄欢欢,黄欢欢从广州通过快递将毒品邮寄给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的王剑。同年9月2日,王剑前往连云港市海州区富强路奥宝便利店取快递包裹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并从该包裹内及王剑位于海州区常乐新村6号楼四单元201室的住处共计查获甲基苯丙胺4668.86克、海洛因18.47克、四氢大麻酚11.07克。

  二、2015年8月29日前后一天晚上,上诉人王剑在海州区大庆西路海州区人民法院(原新浦区法院)附近,向上诉人宋小万贩卖甲基苯丙胺25克,收取宋小万毒资2500元。同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连云区板桥街道香河情缘小区抓获宋小万,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0克。

  三、2015年五六月间,上诉人宋小万分别向穆青、蒋爱民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1克。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的一天,上诉人宋小万在其租住的连云区商检

  大楼附近的小区,向穆青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克。

  2、 2015年5月的一天,上诉人宋小万在其租住的连云区商检大楼附近的小区,通过张仁向蒋爱民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3、 2015年6月20日左右一天晚上,上诉人宋小万在连云区海关大楼附近,向蒋爱民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2克。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剑、宋小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违法贩卖毒品,王剑贩卖甲基苯丙胺4693.86克、海洛因18.47克、四氢大麻酚11.07克,贩卖毒品数量大,宋小万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7.1克,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二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王剑贩卖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宋小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宋小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剑、宋小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王剑贩卖甲基苯丙胺4693.86克、海洛因18.47克、四氢大麻酚11.07克,数量大,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宋小万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7.1克。宋小万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宋小万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王剑、宋小万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检察员意见予以采纳。故作出如上裁定。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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