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伟等4人贩卖、运输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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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叶伟、马婷、张德巍、原审被告人徐清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叶伟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上诉人叶伟向原审被告人徐清、上诉人马婷贩卖毒品的事实

  (一)2017年1月下旬,徐清与叶伟电话联系欲到湖北省武汉市向叶伟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千克。徐清与马婷商议后,于同年1月23日一同驾驶牌号苏A6G5S4的汽车前往武汉市,途中按照叶伟的要求向叶伟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到达武汉市后,叶伟带徐清到其上家“龙龙”(另案处理)处,将购得的900余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徐清。2017年1月26日,徐清与马婷携带上述毒品驾车返回江苏省南京市。

  (二)2017年3月初,徐清与叶伟电话联系欲到湖北省武汉市购买甲基苯丙胺2.5千克。同年3月5日,马婷将徐清存放的毒资人民币9.99万元汇给徐清。次日,马婷再次汇给徐清人民币3万元。3月6日,徐清驾驶牌号苏A6G5S4的汽车前往武汉市,当晚叶伟带徐清至其上家“龙龙”处,以约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将购得的5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徐清。3月7日,徐清驾车携带所购毒品与叶伟一同返回江苏省南京市,至南京市浦口区星甸检查站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徐清所驾车辆驾驶座垫下查获1瓶白色晶体,从驾驶座后排查获2袋红色药丸,从叶伟随身查获2袋红色药丸、1袋白色晶体、1袋黄色晶体。后经拆卸车辆配件,民警从汽车中控挡板下查获5袋白色晶体。经鉴定,当场从车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1.70克、9.09克、12.61克,从叶伟随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1.98克、0.48克、2.63克、1.1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汽车中控挡板下查获的5袋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462.86克、534.62克、463.97克、497.32克、532.3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依次为98.9%、97.8%、93.5%、97.9%、95.3%。

  二、原审被告人徐清、上诉人马婷向上诉人张德巍贩卖毒品的事实

  (一)2017年1月260,张德巍向徐清购买甲基苯丙胺500余克用于贩卖。

  (二)2017年3月4日,马婷按照徐清的要求,在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5号祥和雅苑7幢904室二人住处将410余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张德巍供其贩卖。

  2017年3月7日,民警在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5号祥和雅苑7幢904室抓获马婷,并在室内查获2小瓶和4袋白色晶体。经鉴定,2小瓶及其中2袋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1.95克、0.23克、1.38克、3.20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民警在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京东紫晶7幢1013室抓获张德巍,并在室内查获5袋透明晶体,又从张德巍的牌号苏A8UE39的汽车内查获12袋白色晶体。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净重共273.29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随机抽样10袋进行定量检测,甲基苯丙胺含量在83.5%至89.8%之间。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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