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蒲方等5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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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蒲方、杨珍、原审被告人赵善年、张凤兴、邢涛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徐蒲方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上诉人徐菊方贩卖毒品、上诉人杨珍贩卖、运输毒品、原审被告人赵善年运输毒品事实

  2016年4月至5月,上诉人杨珍通过微信联系多次向上诉人徐蒲方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安排原审被告人赵善年驾驶出租车从南京市高淳区至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北路南京林业大学院内徐蒲方处取得甲基苯丙胺后运输回南京市高淳区用于贩卖。具体如下:

  1、 2016年4月底一天,杨珍与徐蒲方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约47克,后安排赵善年开车至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北路南京林业大学院内徐蒲方处取得甲基苯丙胺后运输回南京市高淳区交给杨珍。

  2、 2016年5月1日,杨珍与徐蒲方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约150克,后安排赵善年开车至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北路南京林业大学院内徐蒲方处取得甲基苯丙胺并运输回南京市高淳区交给杨珍。

  3、 2016年5月3日,杨珍与徐蒲方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约50克,后安排赵善年开车至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北路南京林业大学院内徐蒲方处取得甲基苯丙胺并运输回南京市高淳区交给杨珍。

  4、 2016年5月6日,杨珍与徐蒲方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约100克,后安排赵善年开车至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北路南京林业大学院内徐蒲方处取得甲基苯丙胺并运输回南京市高淳区交给杨珍。

  5、 2016年5月15日,杨珍与徐蒲方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约400克,后安排赵善年开车至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北路南京林业大学院内徐蒲方处取得甲基苯丙胺并运输回南京市高淳区交给杨珍。

  6、 2016年5月29日,杨珍与徐蒲方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约400克,后安排赵善年开车至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北路南京林业大学院内徐蒲方处取得甲基苯丙胺并运输回南京市高淳区交给杨珍。

  2016年6月4日22时许,民警在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北路林业化工研究所内将被告人徐蒲方抓获归案,在徐菊方随身携带的单肩挎包内查获白色毒品疑似物6袋,经鉴定,分别净重100.04克、99.95克、100.06克、99.8克、99.59克、100.25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依次为92.6%、98.8%、98.1%、97.0%、97.1%、96.1%。民警在徐蒲方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锁金北路林业化工研究所5幢535室隔壁房间的租用房内的床下查获白色晶体6袋,经鉴定,分别净重0.2707克、1.076克、0.179克、0.228克、1023.84克、814.13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第五、第六袋含量分别为97.9%、95.3%;并在床下抽屉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432克。

  二、上诉人杨珍,原审被告人张凤兴、邢涛贩卖毒品事实

  2016年3月至6月,上诉人杨珍多次单独或伙同原审被告人邢涛、张凤兴在南京市高淳区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如下:

  1、 2016年3月的一天,杨珍安排张凤兴在南京市高淳区武家嘴国际大酒店9楼向陈一驹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克。

  2、 2016年3月的一天,杨珍在南京市高淳区武家嘴国际大酒店9楼向孙华云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克。

  3、 2016年3月的一天,杨珍在南京市高淳区金地康城85幢车库门口向孙华云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克。

  4、 2016年4月的一天,杨珍在南京市高淳区武家嘴国际大酒店10楼电梯口向许万阳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

  5、 2016年4月的一天,杨珍安排邢涛在南京市高淳区武家嘴国际大酒店7楼咖啡厅向马江云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

  6、 2016年5月的一天,杨珍、张凤兴在南京市高淳区碧桂园小区门口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

  7、 2016年6月5日,杨珍安排邢涛在南京市高淳区金地康城小区门口向马江云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

  三、原审被告人张凤兴转移毒品事实

  2016年6月5日22时许,原审被告人张凤兴得知上诉人杨珍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胥河路88号85幢102室门口被民警抓获后,为掩盖杨珍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打电话给杨珍母亲陈小春(另案处理),让陈前往南京市高淳区碧桂园小区66幢一单元1201室杨珍住处,将房间内毒品转移以帮助杨珍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后陈小春前往该小区66幢一单元1201室,将房间内毒品放在塑料袋中带离现场,被民警在该小区66幢一单元电梯口抓获,民警在塑料袋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75.75克,后民警在上述1201室杨珍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2.73克、海洛因40.97克。

  2016年6月7日15时许,民警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长途汽车站门口将原审被告人赵善年抓获归案。

  2016年6月17日21时许,民警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哈里欧咖啡西餐店西面的中杭国际小区工地上将原审被告人张凤兴抓获归案。

  2016年6月17日23时许,民警在原审被告人邢涛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临城村薛二117-1号的住处将其抓获,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4.997克。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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