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士峰、陈宁故意杀人、保险诈骗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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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梁士峰、陈宁故意杀人、保险诈骗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底,上诉人梁士峰、陈宁通过微信认识,后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10月,二人为保持关系,共同预谋由梁士峰驾车撞死陈宁的丈夫曾建平(被害人,男,殁年49岁),为此向律师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并由陈宁转给梁士峰人民币10万元作为实施犯罪先期费用,梁士峰将其牌号为苏A0192Z的轿车第三者责任险由5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0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1月16日晩,陈宁按共谋商定与曾建平步行至某麻将室打麻将。期间,陈宁与在附近等候的梁士峰保持联系。当日22时许,陈宁、曾建平打麻将结束后步行返家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银矿新村东侧路段时,陈宁故意拉开与曾建平距离,梁士峰按约定驾驶牌号为苏A0192Z的轿车从曾建平身后撞击,致其倒地,又依计驾车将曾送往医院救治,并打110电话报警。当日晚,曾建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曾建平符合颅脑损伤伴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梁士峰到案后称因疏忽造成交通事故。

  被害人曾建平死亡后,梁士峰与陈宁故意隐瞒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由梁士峰委托代理人与陈宁进行民事赔偿调解,并办理了保险理赔相关事宜。按照调解协议,2016年1月13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梁士峰赔付车损、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6556.45元,向陈宁赔付曾建平的死亡伤残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717912.5元,陈宁的儿子曾陈于2016年9月13日将赔偿款中的711437.75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该款项已被冻结。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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