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松故意杀人上诉案二审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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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胡松故意杀人一案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中第一项,即被告人胡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上诉人胡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13日晩,上诉人胡松和朋友到徐州市“搏击酒吧”喝酒,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亚鹏(本案被害人,男,殁年25岁)。随后,胡松、王亚鹏等人又一同前往徐州市泉山区“双姐大排档”饭店饮酒至次日凌晨4时许。期间,胡松和王亚鹏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打斗,后被他人拉开。胡松离开现场后拾取一啤酒瓶,敲掉啤酒瓶底端后持碎酒瓶寻找王亚鹏,寻至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汇源酒店北侧的“油条辣汤”店,王亚鹏亦骑车追寻胡松到该店门前,二人见面后再次相互打斗。打斗中,胡松持碎酒瓶猛刺王亚鹏的颈部、胸腹部、大腿等处数下,致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亚鹏系被他人持接触面不规则且具有锐利尖端的物体(如具有较长断端的碎玻璃酒瓶)捅刺右大腿致右股动脉、股静脉横断大失血死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胡松酒后故意持碎酒瓶捅刺他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系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鉴于胡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害人亦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责任,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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