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才贩卖毒品上诉案二审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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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金才贩卖毒品一案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刑初28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张金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上诉人张金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5年6月15日14时许,上诉人张金才在苏州市虎丘区永和新村附近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汪科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2克。

  2、2015年6月上旬左右,同案被告人张小平因欠上诉人张金才债务未还,二人商议用毒品抵债。后张小平与广东汕尾上家联系购买毒品事宜,约定以5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2千克。6月13日,张小平抵押车辆获得现金人民币4万元,随后租赁并驾驶车牌号为苏E3N3H1的汽车由江苏省苏州市前往广东省汕尾市。6月14日,张小平在汕尾市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1976.5克),后驾车返回并于6月15日上午到达江苏省苏州市。当日15时许张小平携带上述毒品至苏州市虎丘区惠丰花园99幢502室阁楼上诉人张金才暂住处,约定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贩卖给张金才,张金才当场支付张小平现金人民币5万余元,张小平欲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从其身上扣押毒资人民币52900元。民警在现场除查获上述毒品外,还另查获上诉人张金才所有的甲基苯丙胺177.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0.8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金才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金才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65.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0.8克,毒品数量大,应依法判处死刑,但根据张金才贩卖毒品数量、在犯罪中作用及归案后能坦白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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