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兵贩卖毒品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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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宋兵贩卖毒品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11月2日,张明(另案处理)与邵正君约定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向邵正君贩卖氯胺酮约24克。后张明向王佳伟(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购买氯胺酮约20克。当晚,王佳伟在南京市秦淮区晨光路116号居易时代苑小区大门外附近将该20余克氯胺酮交给张明安排来取毒品的上诉人宋兵。后张明又指使宋兵前往南京市秦淮区卡子门大街宜家商场停车场内将该批氯胺酮交给邵正君,邵正君当场支付人民币16000元。

  二、2018年10月27日,上诉人宋兵向上家提供的一张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3万元用于购买毒品,由上家将毒品邮寄到南京市。11月3日,所购毒品邮寄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20号泰龙家园警卫室后被民警查获,邮递包裹内有液态毒品疑似物4瓶。经鉴定,所查获的4瓶液态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523.86克、524.01克、577.63克、503.97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分别为17%、16.5%、12.2%、16.3%。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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