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贵州故意杀人、盗窃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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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檀贵州故意杀人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盗窃。上诉人檀贵州与尤秀敏均系传销组织人员,分别住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德邑花园21幢2单元606室的不同房间。2018年2月17日,檀贵州私自到尤秀敏房间拿走尤秀敏的农业银行卡,来到工商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ATM机使用尤秀敏农业银行卡取款人民币11000元。

  二、故意杀人。上诉人檀贵州系传销组织成员,将被害人尤秀敏(女,殁年43岁)发展为下线。2018年二三月间,二人多次发生纠纷。2018年3月4日上午,檀贵州购买1把水果刀,并于当日将以往私自从尤秀敏银行卡取得的部分钱款汇给妻子程寒英。当天下午,檀贵州将尤秀敏带至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德邑花园21幢楼顶电梯控制间内,持购买的水果刀切割尤秀敏的颈部数刀,致尤当场死亡。檀贵州作案后,在现场割腕自杀。21时许,檀贵州在现场被他人发现并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被害人尤秀敏系遭他人锐器切割颈部致双侧颈总动脉、双侧颈静脉离断引起大出血死亡。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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