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加兵、陈木泉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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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杨加兵、陈木泉、柏海南、张凤、方涛、杨加林、王继荣、董佳佳、原审被告人徐军玲、李建东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部分上诉人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1月份,上诉人杨加兵单独或伙同上诉人杨加林、原审被告人徐军玲向上诉人张凤、方涛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76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3粒。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诉人杨加兵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9.68克、“麻古”一瓶(质量为4.61克)。

  二、2016年五六月份,上诉人杨加兵两次向上诉人柏海南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600克;2016年七八月份,上诉人杨加兵两次向上诉人柏海南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0克。

  三、2016年6月290,上诉人杨加兵通过严雪红介绍,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旺旺家园小区门口以9万元的价格向李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千克,后因质量不好,李伟通过严雪红将该毒品退还杨加兵,杨加兵退还李伟毒资8.8万元。6月30日晚21时许,杨加兵再次在旺旺家园小区附近以9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李伟甲基苯丙胺810.6克。

  四、2016年7月至8月,上诉人杨加兵向贾文萍贩卖甲基苯丙胺75克。

  五、2016年8月至9月,上诉人陈木泉两次向上诉人杨加兵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9千克。

  六、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上诉人张凤单独或伙同原审被告人李建东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

  七、2016年五六月份,上诉人董佳佳三次向孙良兵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1克。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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