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新、明红平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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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仁新、明红平、姚顺涛、金桐名、徐继松、原审被告人田康、张杰、江顺友贩卖毒品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上诉人明红平、姚顺涛、王仁新贩卖毒品,上诉人徐继松、金桐名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

  (一)2018年4月至6月间,徐继松先后三次向王仁新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均因毒品质量问题,徐继松向王仁新退货。2018年7月17日,徐继松再次赴湖北省武汉市,向王仁新购买甲基苯丙胺。王仁新随即联系姚顺涛,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姚顺涛联系明红平购买甲基苯丙胺,7月17日、18日,明红平在收到姚顺涛支付的毒资后,两次将甲基苯丙胺共计337.74克贩卖给姚顺涛,姚顺涛随即将该337.74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仁新。7月18日,王仁新将该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徐继松,另要求徐继松将其中部分甲基苯丙胺送交给金立东(另案处理)。2018年7月19日凌晨,徐继松携带毒品从武汉市乘车至汾灌高速连云港西收费站出口时被现场查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337.74克。

  2018年9月12日,姚顺涛在武汉市江岸区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其身上及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5.9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83克,经鉴定,其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10月1日,明红平在武汉市江岸区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其身上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3.19克,甲基苯丙胺0.7克,经鉴定,其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18年3月12日前后,上诉人金桐名、徐继松与原审被告人田康、张杰共同驾车至湖北省武汉市。金桐名联系王仁新购买毒品。次日,王仁新在其住处向金桐名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金桐名驾车携带该毒品返回连云港。金桐名先后通过微信多次向王仁新支付毒资共计2.5万元。

  二、上诉人徐继松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徐继松在2018年6月至7月间,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 2018年6月份,徐继松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大润发超市旁边的公交站台两次向陈浩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

  2、 2018年7月份,徐继松在连云港市开发区先后两次以400元/克的价格共计向昌雷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

  3、 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徐继松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平山

  一篮球场附近,以1080元价格向田康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

  4、2018年7月130,徐继松在连云区平山久和一期建设银行附近以2000元价格向金桐名贩卖5克甲基苯丙胺。

  三、上诉人金桐名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金桐名在2018年4月至7月间,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具体分述如下:

  1、 2018年4月19日,金桐名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在连云区金三角单身公寓其住处以200元价格向刘茂瑞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2、 2018年5月1日,金桐名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在连云区金三角单身公寓其住处以200元价格向刘茂瑞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3、 2018年5月1日,金桐名在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区金三角

  单身公寓其住处以300元价格向刘茂瑞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4、 2018年5月7日,金桐名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久和商务大厦北面的锦盛宾馆其住处以200元价格向刘茂瑞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5、 2018年5月310,金桐名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久和商务大厦北面的锦盛宾馆其住处以200元价格向刘茂瑞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6、 2018年7月16日,金桐名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印象西班牙小区附近以280元价格向苏杭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

  2018年6月4日,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金桐名汽车内及锦盛宾馆316房间其居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58克。

  四、原审被告人田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8年5至6月间,原审被告人田康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黄崖村四组9号的家中两次分别以200元、400元的价格向刘茂瑞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和0.3克。该事实有证人刘茂瑞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以及田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五、原审被告人张杰、江顺友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10H,张杰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江顺友的家中以200元价格向江顺友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2018年8月21日13时许,江顺友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村的家中以400元价格向张杰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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