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前程故意杀人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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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前程故意杀人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前程与被害人王许(男,殁年28岁)存在债务纠纷等矛盾。2018年1月1日早上,王前程让王许陪同去江苏省丹阳市讨要货款,王许同意后,王前程驾驶牌号为苏B7EC21的奔驰牌轿车于当日上午9时许至江苏省丹阳市森林国际家居广场门口附近,因王前程并未结到货款,王许不满。后王前程持匕首捅刺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王许胸腹部、头面部等部位数十刀,致王许死亡。王前程驾车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万里村刘家旦附近一村道旁树林里,将王许的尸体暂抛于此处,又于同月6日凌晨与其父王祥(另案处理)驾车将王许的尸体运至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北闸村(现已并村为幸福村)一片农田处掩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许系全身多部位遭锐器刺戳致心脏、肺脏、肝脏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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