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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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杨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上诉人杨明与被害人吴在花(女,殁年50岁)通过网络相识,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三、四月间,杨明在吴在花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向吴在花朋友曹宏琨等人借款14500元(其中曹宏琨10000元、康艺兵3000元、蒋远霞丈夫陈如海1500元),将借曹宏琨的10000元转账给吴在花用于吴在花生日开销。同年5月2日,上诉人杨明与曹宏琨等人约定5月6日前还款,并出具了借条。得知杨明欠款后,吴在花催促其尽快还款,后两人产生矛盾,吴在花离开共同居住地,杨明回盐城家中。期间,吴在花多次劝说杨明尽快还款,杨明请求吴在花帮其向曹宏琨等人说情,吴在花以打过招呼没用为由予以拒绝。同年5月17日上午,曹宏琨等人再次要求杨明还款,并声称准备采取报警、上门向杨明家人讨债等手段,杨明再次请求吴在花向曹宏琨等人说情,被吴在花拒绝,杨明遂对吴在花心生怨恨,萌生杀害吴在花之念。2018年5月17日下午,上诉人杨明从盐城赶至仪征,途中收到曹宏琨、吴在花通过微信发给其的报警图片、视频,更加气愤。至仪征后杨明在超市购买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于晩8时许潜伏在仪征市奎光巷1-6号吴在花家门口。晩9时许,吴在花外出回家,杨明尾随进入卧室,持刀对吴在花胸腹部猛刺数刀,被害人徐正香(吴在花母亲)闻声赶来阻拦,杨明又持尖刀对徐正香腹部捅刺一刀致其倒地,并对追出来的吴在花脸部捅刺一刀,后骑吴在花的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吴在花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在花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左胸腹部致肺脏、脾脏破裂后因急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徐正香外伤致脾脏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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