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会映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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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郑会映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

  1、2016年6月底,上诉人郑会映与郑先凯、张胜花(均已判刑)联系并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运输至江苏省苏州市贩卖获利。后郑会映向郑先凯转账人民币5万元,郑先凯、张胜花亦出资人民币5万元,并至广东省深圳市向他人购得毒品。7月7日,张胜花乘车将毒品甲基苯丙胺4000克运至苏州市,并在郑会映的联系安排下,到苏州市相城区大富豪附近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熊朝虎(已判刑)。

  2、2016年7月22日至230,上诉人郑会映与郑先凯、张胜花再次联系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商定由郑先凯单独出资购得毒品运至苏州后由郑会映负责联系向他人贩卖获利。7月26日,郑先凯、张胜花将在广东省汕尾市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匿于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德岭村张屋出租屋859号106房内,次日被民警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90.6克,含量为73.3g/100g、72.8g/100go

  3、2016年7月23日,民警抓获上诉人郑会映时,在其住处苏州市相城区金澄花园二期18幢206室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6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8.5%。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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