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海建抢劫、盗窃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

  2019年11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种海建抢劫、盗窃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査明:

  一、抢劫事实

  1、2017年10月26H15时许,上诉人种海建携带锥子、催泪喷射器(辣椒水)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耿岗村67号被害人吕红娣(女,时年77岁)家中,先在二楼盗窃未果,后进入一楼卧室,对吕红娣采用催泪喷射器喷、方凳砸、脚踹、锥子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殴打致伤吕红娣后劫得人民币5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红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2017年10月27日15时许,上诉人种海建携带短刀、催泪喷射器至江苏省丹阳市曲阿街道祁钦村大潘家35号被害人尹炳荣(男,殁年74岁)家中,采用催泪喷射器喷、脚踹、方凳砸、持刀威胁、隔着被子捂压、踩踏尹炳荣口鼻、嘴部等暴力、胁迫手段致尹炳荣死亡,后在尹炳荣家中劫得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害人尹炳荣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二、盗窃事实

  2017年10月13日下午,上诉人种海建携带工具,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耿岗村8号徐鹏家中,窃得人民币740元。

作者:  编辑:吴晓航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