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灿东抢劫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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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陈灿东抢劫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陈灿东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3日夜至24日凌晨,上诉人陈灿东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胶带,进入苏州市姑苏区吴趋坊聚友宾馆被害人梁某某的住处欲劫取财物。为防止被害人呼叫、报警,陈灿东采用胶带、鞋带捆绑缠绕手脚腕部、用毛巾堵嘴、胶带缠绕口鼻部、手掐颈部等手段将梁某某杀害,并劫得梁某某的手机2部、银行卡若干张等财物。同年11月24日,陈灿东从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转款人民币600元至自己支付宝账号后提现,从梁某某尾号为6936的银行卡上取款人民币400 元,从尾号为1105的银行卡上取款人民币300元。同年11月25日,陈灿东使用梁某某尾号为6936的银行卡消费人民币15元,使用梁某某尾号为1105的银行卡消费人民币50元。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遭受人封堵、扼压口鼻腔及颈部致机械系窒息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灿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灿东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灿东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构成累犯且劣迹斑斑,此次犯罪距出狱仅仅20天,归案后无认罪、悔罪表现,无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陈灿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灿东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6900元中的1365元作为赃款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家属;继续追缴赃物手机2部,发还被害人家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陈灿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灿东入户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认定为抢劫罪不当,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赔偿意愿,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灿东本次作案距其刑满释放仅20天左右,其出狱后经济拮据,一次性出借4000元现金给非亲非故在舞厅认识不久的被害人,且未留下任何借据凭证,明显不合常理;被害人住处监控显示陈灿东上午预先在楼梯口处藏好胶带离开被害人住处,晚上取出胶带继而敲门进入被害人房间实施作案,显系有预谋实施犯罪;陈灿东将被害人杀害后即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消费,转走被害人支付宝余额,冒用被害人名义骗取被害人微信好友钱财,具有明显侵财目的。综合以上分析,足以证实上诉人陈灿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的准备作案工具入户实施抢劫犯罪,杀死被害人后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陈灿东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一般,其未能如实供述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目的、犯罪过程等重要事实和情节,不属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一审判决未认定坦白情节并无不当;陈灿东在二审期间尽管表达了赔偿意愿,但并未实际赔偿,且抢劫犯罪属于严重侵犯公民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陈灿东入户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陈灿东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陈灿东有多次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予严惩。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故作出如上裁定。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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