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华明故意杀人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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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沈华明故意杀人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上诉人沈华明因无支撑其消费需要的经济能力,为使其父沈纪兴尽快同意名下黄桃果园苗木搬迁,拿到相关补偿款,预谋杀害其认为起阻碍作用的前妻马红娟。2018年4月15日凌晨,沈华明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镇湖街道秀岸花园17幢402室东侧卧室内,趁被害人马红娟熟睡之际,采用掐颈手段将马红娟杀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红娟系颈部遭钝性外力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华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沈华明虽系初犯,但其对犯罪动机供述反复,悔罪态度一般,不宜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华明不能正确处理自身经济问题,量入为出,为图钱财不惜杀害曾经结发之妻马红娟,犯罪动机极其卑劣。在作案过程中,其不顾反抗,持续掐扼被害人马红娟颈部,犯意坚决,手段残忍。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属罪行极其严重,其虽有坦白情节,但尚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沈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沈华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沈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沈华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裁定。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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