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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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蔡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一)贩卖、运输毒品。2018 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通过被告人罗某某和周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约13.95 千克运至盐城,其中购得甲基苯丙胺辅料约 800 克。罗某某参与介绍蔡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约 4千克。2018年10月8日,响水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蔡某某住处依法扣押白色晶体了袋,分别为1.4克、4.95克、12.38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纯度分别为46.8%、51.2%、73.8%。案发后侦查人员依法扣押蔡建军人民币 525489.3元。(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2018 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安排丁某某至四川省成都市,通过杨某某联系欲购买制毒物品麻黄素约 5千克,后杨某某、丁某某带现金向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麻黄素时,被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骗取约人民币 16 万元,末实际购得麻黄素。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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