笪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

2022年12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笪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上诉人笪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姜某某后追求未果,仍纠缠姜某某。同年10月29日下午,笪某某前往镇江市姜某某的住处等待。当晚在姜某某住处,笪某某采取勒颈方式致姜某某室息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某不能排除因颈部遭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笪某某将姜某某手机带走,雇佣他人驾驶姜某某汽车逃往辽宁省,后将该车停放在大连市凯德广场。期问,笪某某使用姜某某的支付宝 “借呗”提现 30000 元,使用支付宝 “花呗”消费27310.90元,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3967元,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 61277.90 元。

作者:  编辑:吴晓航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