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等6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诉薛某某等6

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药品安全养老诈骗 

【要旨】

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主观明知是假药而大量销售、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薛某某等6人通过网络渠道,向曹某某等人大量购买非法加工生产的主要成份为面粉和西药的中药胶囊,通过其经营的药店、诊所,向不特定老年群体销售,用以治疗哮喘、关节炎等疾病。经查,薛某某等人共向2000余人销售5000余瓶,销售额116200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2021622日,公安机关以薛某某等6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审查起诉。

【调查和诉讼】

20211015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沂市院)对薛某某等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在刑事侦查获取证据的基础上,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调取转账记录、销售凭证、询问被告、证人和受害群众等方式,围绕民事侵权责任认定要件,进一步查明非法生产销售假药事实。同时,为查明被告主观过错,调取了被告经营的个体诊所、药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均具有药品安全专业知识,但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低价购进假药,长期向老年群体大量销售,严重危及老年人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新沂市院审查认为,薛某某等人作为疾病诊疗和药品销售专业人员,故意销售假药,主观过错明显,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11116日,新沂市院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薛某某等6名被告以其销售额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总计3486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对其销售假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详细阐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销售假药的严重危害,6名被告均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均无异议,并在开庭后主动先期支付赔款共计138600元,并根据赔付能力,分别签订了分期支付剩余赔款的承诺。

鉴于薛某某等人积极主动赔偿公益损失,对刑事犯罪认罪认罚,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主动对接,分别适当减轻对薛某某等人的刑事量刑建议。其中,薛某某量刑建议由一年三个月降低为一年、其余5名被告的量刑建议均在原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轻30%,且均建议适用缓刑。

202211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6名被告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罚金,且均适用缓刑。

2022119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违法人员针对老年群体辨识能力较低的弱点,向其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性、公益损害性更加严重,应当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打击犯罪、保护公益。检察机关加强整体履职,统筹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依法探索刑事罚金刑和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衔接适用,被告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支付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推动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  编辑:韩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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