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涉民营企业案件每案必审 积极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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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提示》,服务保障地方民营经济,近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成功办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38岁,系民营企业昆山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总经理。2019年5月21日,在派出所民警处理王某某与他人的纠纷时,王某某采用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5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在羁押期间,王某某一直拒不认罪,否认自己暴力抗法的犯罪事实。

按照涉民营企业案件每案必审的原则,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在排查案件线索时获知该案情况,第一时间介入,依法对王某某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该部门的承办检察官与王某某进行了谈话,得知其公司于2006年成立,从事生产自动化机械零配件,现有80多名员工。因其被羁押于看守所,现公司面临业务资源枯竭,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偿还银行贷款的困境,且影响了员工工资的发放,导致企业难以正常经营下去。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向公诉人反映该企业的状况,随后又多次与王某某进行谈话,细心沟通,耐心向其讲解当前的法律法规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接受法律的制裁。

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可避免其公司因管理者的缺失而出现困局,有利于社会稳定。2019年7月4日,第三检察部遂向第一检察部发出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函,依职权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7月5日,办案单位采纳建议并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办理本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该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以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根本,聚焦服务中心大局,立足检察监督职能,综合考虑办案效果,主动作为,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为营造良好的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作出了贡献,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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