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碰撞——海安市检察院对一残疾人犯罪作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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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知道一年多少天,我也不知道国家主席是谁,我的手机是老人机,但是有密码,我不怎么会用。我知道偷东西不对,我偷杯子、鞋子、衣服都是自己穿。”

  近日,海安市检察院检察官在讯问一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时,丁某的回答让检察官略显无奈。

  犯罪嫌疑人丁某罹患精神发育迟滞,智力四级残,系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父母也是智力残疾人。丁某在海安残疾人福利企业上班。2019年下半年以来,丁某先后9次乘隙在其工作单位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中,偷他人鞋子、衣服、茶杯、手机等物品,价值合计2387.7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丁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警对其宿舍进行搜查时,丁某主动交待其他盗窃事实,可以视为自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退赔,且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丁某盗窃次数虽然达9次,但金额仅有两千余元,且丁某精神发育迟滞,社会常识、道德规范较正常人少、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而此时,海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诉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却让承办检察官陷入了为难中。依司法局诉前调查评估意见,丁某父亲智力二级残,母亲精神一级残,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无法对丁某进行有效监督。丁某存在重新犯罪的风险,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如果“刚”性执法,丁某应当被判处实刑,其将失去在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工作,对其家庭将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

  承办检察官认为,司法人员办案既要不容“情”,办案不能有“私情”;又要能容“情”,对弱势群体要有“怜悯之情”。而本案应当依“情”处理。本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本人及其家庭情况特殊,其本人智力四级残,父亲智力二级残、母亲精神一级残,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目前丁某在残疾人福利企业从事简单包装工作,每月有固定收入,系残疾人福利企业对其、家庭的帮助,一定程度减轻了社会对其家庭的负担。如果对丁某刚性执法,丁某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法院应当判处实刑。如此,丁某失去工作,作为智力残疾人,找工作的机会更加渺茫,最终是增加了社会对其家庭的负担。所以从“情”“理”出发,承办人认为,对残疾人犯罪,应当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家庭情况做更多的综合考虑,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丁某更应体现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因此,检察官先后走访丁某所在单位、海安市墩头镇吉庆村村委会、其爷爷奶奶叔叔等亲戚。丁某爷爷、叔叔表示愿意承担丁某居家期间的管教、监护责任,其所在单位愿意承担丁某在厂期间的管教、监护责任,所在村委表示将会同丁某家人共同管束好丁某。因此,犯罪嫌疑人丁某具备了管教、监护条件。

  检察官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家庭情况,组织残联代表、人大政协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对丁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向该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一方面建议企业加强对丁某的日常生活照料、心理帮教等,为其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对其监管,监督其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看护管理加强监护。

作者:  编辑:桑家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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