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下午,南京玄武区院控申部门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了一起不服该院存疑不起诉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答复。
1993年,吴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国有企业南京**科学技术总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约定吴某某承包经营南京**经贸公司并担任经理,承包期限三年,每年南京**经贸公司要上交1万元承包费。1993年6月,南京**经贸公司在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性质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公司,吴某某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兼经理,工商资料反映50万注册资金由南京某甲实用科学技术总公司划拨出资。1996年承包期满后,承包经营合同书续签。1999年,南京**经贸公司歇业。2004年,南京**经贸公司因未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1995年,原国有控股的南京市**银行增发股权募集资金,吴某某共计筹集110万元人民币,以国有性质的南京**经贸公司名义购买南京**银行110万国有法人股,后配送33万股,共计143万股。后几经转让,股权转归至吴某某母亲名下。2008年,吴某某母亲抛股获利共计15856280.94元人民币。
2016年,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院认为吴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吴某某存疑不起诉。吴某某对宁玄检诉刑不诉〔2016〕34号不起诉决定不服,向该院提出刑事申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复查认为,本案中南京**公司的企业性质、购买南京银行股票的资金来源及购买后股权的性质等事实依据现有证据难以准确认定,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由此,侦查机关认定吴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适当。
鉴于该案涉及的案情较为复杂,玄武区院引入第三方介入制度,向案件当事人公开答复。公开答复会由该院控申部副主任邓映军主持,副检察长凃彪、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天律师、江苏润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马茂明及申诉人吴某某参加了公开答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