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公开审查一起申诉案件 复查决定获得申诉方认可
2018-05-04 10:20:00  来源: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4日,常州市人民 检察院控申处就常州市某有限公司申诉一案(原案为徐某某、周某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审查,专门邀请了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赵成磊律师、常州大学法学院徐新意教授等人共同参与。

  申诉人常州市某有限公司不服新北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原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周某、徐某某的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针对申诉人提出本单位人员对于检察机关对周某、徐某某的诈骗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很不理解,为了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通过公开审查以案释法,经申诉人同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公开答复。

  公开审查中,复查案件承办人向申诉方宣布了复查决定,并就案件证据不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明确阐明本案中由于只有被不起诉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且审查起诉中已经翻供,全案关键性的入库单等重要客观证据缺失,同时又未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周某、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故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两名受邀人员针对本案证据情况及申诉方的具体诉求分别发表了各自意见,从法律层面、社会层面到心理层面多层次的对案件进行了评析,并对申诉方及时进行了心理引导。公开审查活动使申诉方充分认识到案件在证据上客观存在的重大缺陷,承认本案确属证据不足,当场同意检察机关的复查决定并表示会寻求民事等其他途径来进行维权,合理合法地解决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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